近些年来,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不断被推上社会热点。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很多家庭分担了一部分这样的烦恼,但还有一部分群体存在着无钱看病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会利用制度上的一点漏洞骗取医疗保险费用,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婺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
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因母亲肾结石需住院治疗,向被告人陈某借社保卡,以陈某的名义为黄母治病,陈某在明知黄母没有医保、不享受医保资格的情况下,将社保卡借给黄某。后黄某为母亲办理金华市中心医院住院手续并报销住院医保费用和领取医保补助共计人民币33669.55元。经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之后,黄某于2017年12月15日将医保待遇全部退赔。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两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黄某与陈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表达了自己深刻的后悔之情。“我真的不应该占这个小便宜的!因为给我妈妈看病钱不够,她又没有医保,就想到借朋友的医保卡来碰碰运气。”黄某说自己当时抱着侥幸心理,谁知道后来被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出来钱和卡不对应,就把钱退回了。“我以为把钱退掉就好了,没想到这就是诈骗了!天呐,我要是知道这是犯罪,我有一百个胆子也不敢去做呀!”黄某懊悔道。陈某同样对此事感到十分后悔,她将医保卡出借给黄某原本是认为自己帮了朋友一个忙,可是没想到这也成了共同犯罪行为。
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由于两位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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