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又违反限制高消费,两次拘留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婺城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8月,邓某与项某因退股协议纠纷一案,向婺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等文书。项某于2017年9月和2018年1月两次向法院申报的财产申报表中只报告了其是永康某经营部实际控制人,目前亏损。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后发现,项某违反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7月开始陆续建造位于琅琊镇某村的自建房,且于2018年1月申请审批同意建房,该房产至今年2月尚在建造。而此新建房屋的情况项某在向法院的两次财产申报中均未予以报告,也属于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鉴于被执行人项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婺城法院两次将其送往拘留所,但均因身体问题未成功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案中,被执行人项某违反限制消费令且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在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最终,婺城法院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据了解,2018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婺城法院重拳出击,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保持持续打击高压态势。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婺城法院将涉嫌拒执犯罪的11案17人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追究,目前已有10案15人以拒执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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