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近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男子工伤身陷“甩锅门” 法律援助主张公正赔偿
日前,仲裁庭在充分听取徐某和援助律师、某建设公司有关工伤赔偿一案的观点后,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建设公司积极进行赔偿,徐某对于案件承办结果表示满意。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2018年10月15日受理了徐某的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志坚为该案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约见了徐某,并查看了其提供的材料,就案件情况进行了了解。原来,2016年11月,徐某经朋友介绍到金华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公路建设工程工地上上班,从事钢筋工和木工工作。2017年8月6日,徐某在上班时不慎被切割机割伤左手。2018年1月12日,经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某受伤为工伤。2018年9月27日,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徐某此次工伤为工伤十级。徐某找某建设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发现,徐某的工伤有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也有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工伤事实应该说是比较清楚的。唯一的问题就是工资标准,徐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但公司盖章处并非盖的合同章,而是材料专用章,其合同效力是有问题的。援助律师根据上述的材料,结合徐某自己的供述,草拟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整理好仲裁所需的证件材料,依法向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某建设公司在仲裁开庭时提出,徐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认为工伤认定及鉴定程序错误。援助律师认为:工伤认定是由第三方机构作出的,且在作出认定的时候已经通知给了该建设公司,其怠于行使抗辩的权利,其答辩理由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而且,在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提出其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了路邦公司,而徐某是路邦公司招聘的人员,但在开庭过程中,证人的陈述证实某建设公司是将工程分包给了路邦公司的负责人,并非路邦公司,属于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某建设公司不管有没有与徐某签订过劳动合同,只要其分包违法,那么某建设公司就应该对具体施工人员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
案例二
男子交通肇事再入铁窗 法律援助促其直面事实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就刘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案进行二次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被告人刘某在宣判时相对平静,对判决结果表示无异议。
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5年1月27日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22日届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有如下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浙某号轻型箱式货车至金华市虹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虹戴公司14KM+500M开发区罗埠镇塘头郑村路段时,与快车道上的行人姜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姜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11月14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及涉案车辆的车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刘某出具谅解书。
2019年5月13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春担任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查阅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了解情况。
随后,援助律师还前往金华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刘某,与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倾听了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并就本案的相关事实与被告人本人进行核实。综合本案全部情况,援助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有前科劣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系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从轻、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自身情绪不好,非常强烈要求判处缓刑。
援助律师在会见时,与被告人刘某仔细分析案件事实情况与法律规定,告知其本案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且未全部赔偿到位,即使有自首情节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希望被告人刘某做好心理准备,正视本案的客观情况。
2019年5月17日和2019年6月4日,该案两次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刘某依然情绪不好,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有过错,希望判处缓刑,但公诉人建议本案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庭审后,辩护人再次与被告人刘某分析本案的客观情况与量刑标准。第二次开庭,辩护人提交了被告人刘某家属的赔偿依据,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三
未成年人失足盗窃 法律援助力促检察机关不起诉
日前,经过援助律师与承办人员的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未成年人王某某盗窃一案不起诉。
2018年11月19日,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发时王系某学院在校学生。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函给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笑洁,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安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了解到此案并不复杂,立即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援助律师会见当事人后,立即就盗窃事实、以及盗窃金额与其进行核实,王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也希望能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犯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此前无犯罪前科,在和办案民警沟通后,承办律师也及时与王某某的父亲联系,王某某的父亲愿意为王某某退赃,也愿意为王某某提供保证金及保证人。在援助律师及办案民警的通力合作下,王某某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随后,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仍指派王笑洁律师继续为王某某辩护。援助律师经过阅卷及会见王某某,进一步了解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具有以下情节: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经盗窃财物退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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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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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文化路2号(白龙桥法庭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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