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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03 09:14:1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为引导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专项资金首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0]11号)、《关于推进婺城区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婺财农[2015]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备案)、实施、监督检查、公开公示和绩效评价等内容。资金管理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管理、资金拨付和财政支农政策评估等。

  二、管理目标

  为确保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发挥项目资金的应有效益,建立起职责明确、制度规范、上下联动、公开透明的项目和资金监管机制,实现项目规划体系完善、管理职责清晰、项目绩效明显、农民群众满意的目标,不断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三、管理职责

  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配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区供销社负责拟订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发展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公示、监督、指导、协调、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预算指标审核拨付,协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绩效评价、政策评估等形式实施事后监督。

  四、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副主任方渭基(组长)、生产服务部部长王永富(副组长)、审计监察部部长凌立闻、财务部副部长殳晓丽、生产服务部汪立。

  五、项目管理制度

  (一)项目申报

  1.申报主体。根据各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农合联、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均可申报。

  2.申报程序。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申报,并根据相应的扶持政策导向及申报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规定填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认定为弄虚作假的申报项目,取消其申报资格,其同类项目在两年内不得申报。预申报项目于每年9月15日前报至区供销社。

  (二)项目评审与立项

  1.项目评审。区供销社对照申报标准和要求,对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条件、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采用择优推荐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选取。

  2.项目立项。区供销社择优推荐或参考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市资金明确要求联合财政局文件上报的,联合行文上报,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

  (三)项目实施

  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项目督查

  区供销社负责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取形式审查、随机检查、重点抽验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检查要形成书面报告,并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管理。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公示

  加强对项目信息的公开、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项目要求在区政府网站(www.wuch.gov.cn)或《今日婺城》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投诉和举报的,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做出处理。

  六、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设立专帐核算,同时加强项目台帐资料档案管理,相关验收材料、账册凭据应妥善保管,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参照《婺城区部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婺财预〔2016〕131号)执行。区供销社在资金用途、扶持范围不变前提下,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对省市涉农资金整合。对各单项资金预算有结余的,统筹用于发展社会化服务托管工作。区供销社要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并根据目标管理情况,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三)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审核用款计划、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查。

  (四)项目资金采取按进度情况分步进行拨付的方式,根据项目完成度情况,在一个项目实施年度里,可采取两次或多次进行资金核拨。

  七、项目绩效考核

  (一)项目绩效评价。为积极探索财政支农政策的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供销社要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三项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以后年度项目安排中给予优先考虑。

  (二)执行黑名单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对前期拨付的项目资金责令退回。项目实施单位在各类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未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未按批复要求落实、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项目、三年内禁止申报同类项目、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本办法在《今日婺城》和区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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