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琪、通讯员楼红霞、付颖婷)近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白龙桥中队依法查处位于白龙桥镇工业街7号店家擅自摆放物品占用城市道路的违规行为。
当天上午,白龙桥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此处时,发现人行道上堆放了不锈钢桌子,规格为长2.2米,宽0.9米,面积1.98平方米,严重影响了行人通行。经过现场勘查,当事人姜某未具备相关的占道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白龙桥中队立即下发责令限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恢复人行道通畅。同时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予以6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姜某当场也意识到了自身法律意识的不足,表示以后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再抱有侥幸心理。
无独有偶,近日,城北中队在双龙北街也查处了一起擅自摆放物品占用城市道路的违规行为。“因为前几天下雨,我买来的绿网材料被淋湿了,恰巧当天天气晴朗,我就未经审批把材料放置在门前的城市道路上晾晒。”当事人郭某解释道。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也影响了行人通行,面对执法队员的耐心普法教育,郭某认识到行为是不对的,立即自行清理了占道物料,并且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当天便缴纳了罚款。
城市道路是公共空间。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巡查频次和巡查力度,对涉嫌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严管重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和各商家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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