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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开展药品“三小”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

2008年08月14日 22:36  来源: 婺城新闻网          [发表评论] [ ] [打印]

    8月12日,婺城区药监分局在罗店镇中心卫生院召开了“小药店、小诊所、小药柜”药品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会议。
    “三小”药品安全整治与规范是省、市、区政府部署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区药监分局于7月中旬制定了《婺城区“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区域和对象、工作进度和要求等,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据初步统计,我区现有小药店104家,小诊所418家,小药柜93家,主要分布在广大农村。对此,“三小”整治工作确定了以切实解决影响农村药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着力保障农村药品消费安全,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思想。并针对我区“三小”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六有三无”的工作目标,即:执业有许可,人员有资质,购进有记录,场所有区分,储存有条件,管理有制度;无假劣药品,无违规经营,无违法广告。
    据悉,整治与规范工作将在三年内完成,共分为调查试点、全面整规、巩固总结三个阶段,今年将着力做好调查试点工作。目前,区药监分局已在罗店镇启动综合试点。
相关链接:“三小”整治内容
    “小药店”:严格按照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符合要求;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对供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索取相关证照,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储存养护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类管理、分柜摆放,标识正确醒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应严格按处方销售,并经药师审核签字,药师离岗应暂停处方药销售;药品与非药品分区摆放,非药品区设有明显的非药品标识,不得销售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宣传药品功效的非药品;在店堂发布的药品广告应符合《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在药店内经营保健食品、日化产品等其他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店容店貌整洁,营业区和生活区明显分开。
    “小诊所”: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购进药品应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许可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记录真实完整。药品储存符合规定要求,药房(或药柜)应与诊疗区、生活区明显分隔。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药品。从业人员应接受药品法律法规的培训,达到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要求。
    “小药柜”:从业人员符合许可要求,经营甲类非处方药的应有药师以上专业人员在职在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经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严格审核供货企业的资质,索取相关证照等资料,查验药品合格证明,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作者】: 邵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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