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1、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业项目、农户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项目、来料加工经纪人申请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农民大学生申请创业项目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种养专业大户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区扶贫小额信贷总额按省、区财政部门提供的实际专项资金不低于3倍的比例进行放贷。用于低收入农户的直接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扶贫小额信贷总额的4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在申请贷款时需填写《扶贫小额信贷申请表》。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贷款对象审查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申请者是否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
2、贷款申请者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主要发展项目是否已落实;是否签订书面带动低收入农户协议)。
3、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还贷资金是否有保障。
经审查、公示后,贷款对象与乡镇政府签订《扶贫项目协议书》,乡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经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区扶贫办和财政局审定后,加盖“金华市婺城区扶贫小额信贷审核专用章”,将《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送交农村合作银行。列入《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的对象方可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对象,严格按照基准利率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农户。
第十七条 贷款回收。扶贫小额信贷一般实行整贷整还。贷款对象到期还清本金和应承担的贷款利息。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回收,经办人员逐笔登记《扶贫小额贷款回收情况明细表》。贷款逾期后,贷款者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一般贷款规定支付滞纳金。
各乡镇政府要与农村合作银行共同建立扶贫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或将扶贫贷款移作他用、有还贷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一经查实,取消今后贷款资格,列入黑名单,依法追回贷款,今后不再安排帮扶,不再享受政府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到期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对象,享受区财政贴息政策。
(一)贴息标准。在贷款期限内,区财政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贷款按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贷款按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
(二)贴息方式。贴息资金间接补贴给贷款对象。
(三)贴息结算。借款人按约定还贷方式只需向经办银行支付本金和借款人应承担的利息,政府贴息部分由经办银行每季度将还贷利息清单上报区扶贫办和财政局审核,从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贴息资金中拨付。
每户每年只能获得一次扶贫贴息贷款。贷款对象不得多重享受政府财政贴息政策。
第十九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农村合作银行要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专项管理,每季度末将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收回情况列表报送区扶贫办、财政局,经审核后将汇总情况上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同时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档案管理,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对乡镇年度考核制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区财政局在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贷款专项资金来源。贷款专项资金包括:
(一)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以不低于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1:2的比例安排区级贷款专项资金;
(三)贷款专项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专项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用于贴息)。
贷款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转存。当年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浙财外金字〔2008〕1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9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做好调查摸底,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当年贷款计划报送区扶贫办,区扶贫办、财政局根据当年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确定年度贷款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婺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婺城区“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活动实施办法》(婺区委办〔2007〕75号)中的扶贫小额贷款办法作废,《婺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婺区政办〔2007〕53号)、《婺城区来料加工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婺区政办〔2007〕5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