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年49岁的陈某是婺城区某小学教师,虽为人师表却利欲薰心,多次诈骗他人钱款高达220余万元,同时为了诈骗成功,分别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近日,陈某因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间,陈某伪造房产转让协议,以出售金华电业局在市区湖海塘处的集资房为名,从张某处骗取了3套集资房购房款共计102.68万元。2011年11月开始,张某多次要求兑现集资房,陈某以各种理由进行逃避,并将从张某处骗得的钱用作其他用途。
同年,陈某以帮助侯某购买奉天玉成科技有限公司原始股等名义,从侯某处骗取16万元;以建造明月谭水电站、电站出了事故需要赔钱、电站要扩大规模等名义,从李某(侯某之妻)处陆续骗取了104.5万元。陈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另外债务的利息。
2011年5月,陈某又以帮助落实何某侄女担任教师工作的理由,收取何某4万元。当然,陈某清楚自己并没有能力落实其侄女的工作,遂找人私刻了金华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印章,使用该印章伪造了“教师录用人员名单公示的批复”和介绍信以及审批函上,以此欺骗何某。因一直未能解决何某侄女的工作问题,陈某又多次使用类似方法进行搪塞,而其支付的4万元被他挥霍。
在短短一年时间,陈某诈骗金额高达227.18万元。
此外,从2011年7月开始,陈某为帮助朋友做生意和自己经营所需,先后请人私刻了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十数枚,包括浙江省财政部门的印章1枚、金华市教育文化部门的印章1枚、金华某电力公司的印章1枚、金华市某小学的印章1枚、金华市某中学的印章1枚、金华市某研究院的印章1枚、浙江省金华市某委员会的印章1枚、浙江省金华市某工会的印章1枚。
点评:俗话说,“生财有道”。这个“道”首先应该是遵纪守法的正道,通过自己智慧、辛勤付出来获得财富。像盛某等人那样靠诈赌骗钱,或像陈某这样以诈骗获利,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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