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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十载方知无血缘 法院判赔难抚心头伤

2013-09-27 09:38:3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见习记者 施俊 通讯员 王正平

  这是一个来自婺城区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例(注,人物均为化名):陈华和玲子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10月,玲子生下一子陈成。本应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却因玲子不安于室,纠争不断。看着妻子无心家庭,甚至公然与他人同居生活,陈华最终选择上法院起诉,要求与玲子离婚。2009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儿子陈成随父亲陈华生活,母亲玲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另外,由于玲子属于婚姻过错方,判决赔偿陈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离婚后,陈华以为,自己可以慢慢抚平这场失败婚姻带来的伤痛,重新过上平静的生活。没想到,事于愿违。在生活的细节里,他渐渐有了这样的怀疑:陈成真的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吗?对此深受折磨的他,于2011年年初选择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很伤人,却实实在在地证实了陈华的怀疑:鉴定检验报告结论为“陈华与陈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几欲抓狂的陈华二上法院,提出了“判令前妻玲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等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玲子赔偿原告陈华因抚养陈成而产生的经济损失528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

  几年过去了,陈华将这段婚姻带给他的伤痛深埋心底。他坦言,这样的背叛和欺骗给他带来的痛苦,即使再多的金钱赔偿也无法抵消。

  评析:这是一起因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一方违背互相忠实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典型性。玲子在与陈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下非婚生子陈成。陈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陈成当作亲生子抚养了近10年,其中付出的心血与情感可想而知。玲子的过错行为给陈华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玲子理应赔偿。案件中,由于陈华无法举证其造成损失的实际数额,故法院在计算经济损失的依据时,参考了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体现了相对公平。

  当然,在金钱赔偿以外,我们更应该深思的是夫妻间的忠实问题。应该清醒认识到,在性观念日益开放的今天,《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照样不能违背。否则,不仅会给对方造成损失与痛苦,还会严重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当然,自己也要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责任编辑:吴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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