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年初,金华市区工商城的几个摊位上陆续失窃了6件衣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1元。说起来,这真不是大数目,可因为涉及盗窃,问题就小不了了:近日,婺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杨某正是偷盗了这6件衣物的女子。
今年1月12日14时许,杨某在工商城2楼一摊位,趁摊主不注意之机,盗取暖脚鞋一双。随后,杨某又来到距离该摊位不远的另一摊位,盗取蓝色手套一双。
1月15日,杨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工商城2楼盗取女裤一条、外衣一件、女式打底裤一条。当天下午,她在欲偷盗一条女式棉裤时,被摊主发现,后被抓获归案。
婺城区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点评:这虽是个小案件,但很有教育意义:不要以为偷价值微薄的小东西就不打紧,不要以为偷小东西被抓“只要还赃就啥事没有了”。法律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都构成盗窃罪。所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千万不要拿,哪怕只是一枚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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