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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同为市区非农业户口的 应一同迁往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2013-12-11 09:21:33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李琴

  近日,经常有市民到婺城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婴儿出生申报或是市区内户口迁移时,对要求将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小孩迁入同一合法固定住所表示不解。

  在此,婺城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和第五条“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地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的规定,公民在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时,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市区非农业户口人员,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按规定应将夫妻双方户口一同迁入其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因此,公民在办理婴儿出生申报业务时,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市区非农业户口,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按规定应将夫妻双方户口一同迁入其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后,再办理婴儿出生申报。

  一、办理婴儿出生申报材料要求: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材料要求:

  (一)市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其房产证、公租房卡、结婚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户口迁移。

  (二)夫妻投靠的,凭结婚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办理户口迁移。

  (三)户口在本市区,但是失去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挂靠迁入亲朋好友处。

  1、户口可以挂靠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4)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2、办理市区内户口挂靠材料要求:

  (1)迁入地户主同意迁入书

  (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3)市区无住房证明(家庭成员)

  (4)迁入地社区民警核实同意迁入证明

  (四)市民在本市区既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也没有亲朋好友可以挂靠的,可凭无住房证明申请迁入社区集体户。

责任编辑:吴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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