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新闻中心今日婺城婺城网视图库中心新闻专题婺城政务金华新闻连线浙江国内新闻国际新闻外媒婺城
您当前的位置 :     婺城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今日婺城 > 理论

理性与正义:行政官员问责法治化的探索

2013-12-17 09:20:26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 兰千卉

  当前,行政官员问责已然成为我国政治生活和主流话语当中的一个强烈符号,彰显着党和政府推进责任政府和法治建设的决心,也体现出民主时代社会公众对政府官员和公共权力的期许。

  一、混沌状态:行政官员的高调问责与低调复出

  从2003年非典疫情之中被催生出来的问责风暴,其声势之浩大足以从被问责官员的级别和数量中可见一斑。问责已经慢慢演变成为一种暂时平息民愤或官员互保的手段,惹祸官员的“避风头”,位高权重者无奈下的“丢车保帅”。在舆论前台,官员受到了问责;其实在媒体看不到的后台,官员以各种方式金蝉脱壳①。从被高调问责再到低调复出,这种“躲猫猫式”政治作秀毫无疑问形成了对问责真实有效性的深层次拷问,问责机制本身所存在的制度弊病被暴露无遗。因此,我们需要在反思中尽快展开制度改良的行动,防止问责变异为迷惑大众的护官“障眼法”。

  二、实现理性:理性看待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

  1、回应质疑:被问责官员能否复出

  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已经成为问责机制备受诟病的焦点所在。笔者认为,备受争议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其症结并不在于丢掉乌纱帽的行政官员能否复出,关键在于如何在公众的监督下规范地复出,正如有学者所言:“要使问责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其中的关键之一是要在制度上解决被问责官员的生存空间以及东山再起可能性的问题”。

  2、如何复出: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法律规制

  行政官员被问责与问责后的复出并不冲突,因为前者是由问责决定的效力决定的,而后者则涉及到被问责官员的后续管理问题。鉴于我国对公务员的任用遵守“任人唯贤”的基本原则,即使行政官员被问责的,如果日后表现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其当然有权通过法定途径重获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只不过为了确保问责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必须严格、规范,这也是回应民众诉求、重新唤回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作为问责机制的延续,被问责官员的“东山再起”其实也是对问责效果的直接检验。既然问责的本质乃在于通过查明过错的原因、惩处失职的官员来提高行政绩效并改进制度设计,那么要使问责机制本身富有成效,就有必要确保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并尽量做到科学化、合理化,其实这也是对“问责制”本身所进行的问责。

  三、确保正义:问责配套机制的补充与完善

  法治化是中国特色问责机制良性发展的根本出路。我们必须为问责机制在中国的法治化积极主动地创造内在条件和外部运行条件,致力于补充并完善问责机制得以良性发展的配套机制,这构成推进问责机制法治化的必要保障。

  1、明晰化的权责划分机制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通过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全面梳理并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将公权力及其相对等的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位行政官员,并重点解决上下级之间(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正副职之间以及党政之间的职责划分问题。事实上,关于如何实现职责的明晰化,包括中央特别是地方都已经开展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有些做法值得借鉴。比如郑州市采用权力清单的方式使政府权力变得非常透明;《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将对责任人的认定转化为“一般责任和严重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两种路径,并将其简化为“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模式,极具可操作性;深圳市委、市政府于2005年10月24日出台的《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通过对五化的“强调”,以建立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等等,不一而足。总之,按照所管理事务的特点和规律确定行政职能,采用科学、有效的方式明确职责权限,不仅能够为问责机制的顺利运转提供根本保障,同时也是对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难点问题的积极回应。

  2、实现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

  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构成民主监督的基本前提和必要基础。问责视野下的信息公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关于行政官员行使权力过程中的全方位公开。也就是说,要使问责机制真正发挥效用,必须首先解决行政官员和普通民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一个受欢迎的政府,如果没有公开的信息,或者没有获得信息的方式,就只是一出悲剧的序幕”。

  问责视野下的信息公开所包含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指问责信息和问责过程的全面公开,这既是问责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又是关乎问责法治实现所必需的辅助性制度。基于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问责依据、过程和结果都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并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显然对于实现问责结果的合理、公正、树立问责机制的权威和公信力都将大有裨益,这其实也恰恰体现出问责机制与其他传统责任追究机制相比的优越性所在。

  3、重塑官员问责文化,增强官员的伦理道德意识

  问责机制真正体现了“执政为民”、“对民负责”的现代民主政治理念,是对我国传统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一大变革和创新。正所谓,思想解放是社会变革的前提,观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先导,实行问责同样需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问责文化:问责文化具有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能够为问责机制的良性发展提供“土壤”。缺少问责文化支撑的问责机制,就有如无本之木,在实践中注定难逃被异化、甚至蜕变的宿命。

  克服我国传统官场文化中的积弊,革新行政问责环境,培育问责机制得以良性发展的政治土壤,并以促成行政官员具备较高的行政伦理和道德情操为终极目标,尽管这绝非朝夕之功,但问责文化这种软约束机制所独具的无法替代的优越性,无疑值得我们为之付出持之以恒的努力。

  (作者单位:婺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晗晓

看婺城新闻,关注婺城新闻网微信

分享到:
婺城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婺城新闻网官方微信
批准文号:浙新办2008[ 15 ]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90038 有效期:2025年12月16日至2028年12月15日浙ICP备09057527号
金华市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  举报电话:0579-8222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