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保修金?
答: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2、哪些物业应当建立保修金?
答: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建立保修金。
物业竣工时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准。
3、保修金交纳的标准是什么?
答: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应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金额为准。未竣工决算的项目暂时按该项目建筑安装合同造价为基数计算,竣工决算后多退少补
4、保修金存储期满后,保修金余额怎么处理?
答: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申请使用保修金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使用保修金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6、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保修金?
答: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启动使用保修金:(1)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2)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
7、住宅物业的保修期限是多少?
答: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8、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保修金如何处罚?
答: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9、如何确保物业保修金的保值增值?
答:保修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转为银行定期存款,实现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10、违反《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将会怎样?
答: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修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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