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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符合规定条件

2014-02-24 09:54:21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姜景芳

  婺城区安地镇的张女士致电本报热线82225333咨询:“我妹妹今年2月开始通过企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前几天,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各方面都符合条件,她准备生下这个孩子。请问,如果她继续通过该企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至今年9月生产的话,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相关答复:根据金政发【2006】41号文件和金政发【2012】51号文件相关规定:①2012年1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参保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按规定进行补偿;②2012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参保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按规定进行补偿。

  张女士的妹妹于今年2月参加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至9月生产,不能满足“参保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条件,无法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吴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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