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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保法》3月15日实施,更重视消费者维权

2014-03-14 09:24:2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郦莎

  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出台实施。与现行的《消保法》相比,新法在网络购物、惩罚性赔偿力度、维权举证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关规定,让以往不少难以协调解决的纠纷有了依据。

  近日,记者就消费者比较关注的问题,采访了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消保委秘书长方文权,通过举例的方式为大家解读新《消保法》中的几大亮点。

  亮点一

  更加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在即将实施的新《消保法》中,其中很大的一部分亮点来自于创新的条款: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网购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采取召回制度等。这些条款都是现行的《消保法》中不曾有过的,也体现了新《消保法》开始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其中,舆论呼声最高的当属个人信息保护与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这二则。为此,方文权作了详尽的介绍,我国现行《消保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涉及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牟利的工具出售。

  对此,新《消保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并明确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需经消费者同意,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方文权也坦言,这样的“依法办事”在取证方面仍是一个艰巨的考验。“法律讲求‘人赃并获’,但具体实施起来,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我们也在研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落实新《消保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7天无理由退货”也应运而生。

  方文权认为,网购“后悔权”的出现,一方面赋予消费者更大的选择权,另一方面也对经营者提升诚信经营理念提出了新要求。他说:“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网站宣传中确保货真价实,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才是减少退货现象发生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不过,商家也不必过度恐慌,为防止权利滥用,新法也规定了不宜退货的情形。比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在网购“后悔权”实际维权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跨地区执法,也成为消费者关心的一个问题。方文权表示,对于跨地区网购,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但是,鉴于跨地区案件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在新《消保法》当中,也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退货费用由谁负责的问题,新《消保法》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亮点二

  更加规范,让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除却从无到有的革新,新《消保法》中,对于责任的明确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换言之,有了这些条款的纳入明确标注,在纠纷发生时,消费者的维权也更加有法可依。

  新《消保法》第18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基于原先法条上的补充和说明,将之前模糊的责任方清晰化,例如最近处在风口浪尖的马航失联事件,如果最后飞机真的出现问题,航空公司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一大关键词,则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新《消保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大大改善了消费者的维权环境。方文权说:“以前,消费者要想证明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非常困难。此次《消保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正好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而对于备受争议的霸王条款,此次《消保法》的实施,也响亮地表面了立场:对霸王条款说不!

  方文权介绍,现在许多餐饮、酒店或娱乐场所都有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硬性规定,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这些格式条款都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事先均未与消费者协商,都属于霸王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方文权点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他举例,如商场“本商场售出产品一律不予退换”属于逃避应尽义务;房地产买卖中“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饭馆贴出“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实际上“饭菜”中并不包含海鲜、酒水属于模糊条款。

  因此,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亮点三

  更加严厉,对违法经营从重处罚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是消费活动的基本原则。市场上,欺客、宰客等不诚信的交易行为比比皆是,公众一直呼吁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罚。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加重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行政罚款上限、引入信用档案等举措全面加强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

  新《消保法》还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新法第55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49条和51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即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而仍然提供,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的,不仅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还要赔偿这些损失两倍以下的数额,作为惩罚。方文权表示,这些新内容有利于激励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愿,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营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强,也将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坚强后盾。据了解,修改后的《消保法》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规定对于10种违法经营的情形,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我们理解,立法本意就是要加大违法成本。对已经违法经营的,要重罚;没有违法经营的,要起到震慑作用,让大家不敢违法。”方文权透露,目前,工商部门内部已经对新《消保法》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培训,严阵以待,迎接即将到来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届时,婺城工商分局也会在3月15日上午9:30至下午1:00于江北银泰新天地举办“3·15”便民服务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法律科普等服务内容,为坚持公正执法,用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而努力。

责任编辑:吴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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