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六神”花露水打假案关注商标侵权
花露水,大家都不陌生,它是很多家庭夏季必备物品。在众多花露水产品中,“六神”品牌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正因如此,市场上销售假冒“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六神”商标持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打假维权。由此引出了一起由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杜小媛审理的“六神”花露水打假案。
两瓶假“六神”,赔偿一万四千元
事情发生在2013年2月28日。当天,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员袁某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婺城农村一家小超市,购买了两瓶净含量均为95毫升、标有“六神”标识的花露水,支付货款14元,并取得超市收款收据一份。随后,公证人员这两瓶“六神”花露水带回公证处封存。同年3月20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这两瓶“六神”花露水进行拆封和鉴别,证实其为假冒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的全假冒产品。
同年9月4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将销售假“六神”花露水的小超市经营者王某告上法庭,认为王某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花露水,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
该案开庭前,王某收到了婺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是,开庭当日,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本案作了被告缺席判决,认定王某销售假冒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六神”商标及厂名、厂址的全假冒花露水,属于商标侵权,要求他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商品;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
零售进货要慎重,勿贪小利吃大亏
那么,什么是商标侵权呢?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商标侵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杜小媛告诉记者,从婺城法院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情况来看,商标权人往往不起诉侵权源头的生产者,而是直接起诉大量位于侵权链条末端的销售者。“审理此类案件时,有不少销售商会‘喊冤’,说他们是联系中间商送货,根本不知道对方提供的是假冒商品。”杜小媛表示。对此,法律也有规定———即便销售者不知情,仍构成侵权,应承担责任。只是销售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判断销售商是否属于知情销售假冒产品,法理上有两种情形:明明知道和应当知道。这一判断,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难以被直接感知。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商品的进货价格、商标的知名度、销售者的经营规模、商品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商品的进货价格远远低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的,可以认定销售者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只要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
另一方面,即使销售者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产品,要免除赔偿责任也需要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而且还应当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由于大多数假冒商品的销售商非正规渠道进货,往往口头交易、现金往来,实践中,绝大多数销售商因无法提供有力凭证,最终无法免除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销售商,做到诚信、规范、合法经营,注意进货渠道和进货方式的合法性,尽可能签订并保留购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付款凭证等,以证明其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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