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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2014-06-24 09:16:55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徐志成

  ———浅谈新形势下实现维稳工作转型的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结构、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伴生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基层政府在维稳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仍还是有一种陷入“越维越不稳”的困难感觉。本人结合工作实际,从分析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来思考维稳工作实行转型的新思路。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1、经济领域涉稳问题凸显。一是受全球经济气候和国内宏观调控的影响,实体经济面临着融资信贷紧张、劳动力成本大幅增加等困难,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出现欠薪、债务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目前企业之间普遍存在银行贷款、资金借贷方面的互保问题,一家发生问题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二是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案件量大面广,从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非法传销等案件来看,不仅涉案金额在数亿或数十亿,而且涉案人数几万到几十万,牵涉到几个省甚至几十个省的范围,影响之大超乎想象。三是随着改革力度加大,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而带来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部门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利益关系调整,会不断带来劳动者就业、生计、资源和环境压力等方面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

  2、社会矛盾多发且化解难度大。一是新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因重点工程、园区开发、城中村改造、环境污染等引发的利益诉求上的矛盾不断增多,且有呈群体性及激烈的趋势,这些人员不但择机越级上访,而且抱团干扰司法审判,千方百计制造影响,对政府施加压力,力求达到他们提出的“合理诉求”。二是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暴露。目前,政府惠及民生、顾及民意的政策力度前所未有,由此产生因地缘地域、历史背景、身份变化、体制沿革等因素形成的特殊利益群体(个体)及不特定新生利益群体呈现出多元化、扩大化。这些群体的“维权”活动出现组织抱团、利益诉求多样、稳控难度增大、对抗程度升高等特点。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因公信力下降、不作为、乱作为及腐败行为成为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

  3、公共安全形势危险严峻。一是刑事案件仍在高位运行,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尽,暴力犯罪、侵财性犯罪多发,流动人口犯罪居高不下,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影响。二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极易引发不可预料的不稳定事件。三是食品卫生、环境污染、非正常死亡等因素都可能成为爆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

  4、社会服务管理能力滞后。一是大量的脱离于单位、社会组织的“社会人”游离于传统的管理体系,成为管理上的“盲点”;二是流动人口、社区矫正人员、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管理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存在较大的薄弱之处。三是虚拟社会管控难度大,网络不仅成为违法犯罪的新渠道和重灾区,而且成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放大器和发酵地,致使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个体问题公众化、一般问题热点化,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四是“两新组织”管理服务问题突出。“两新组织”组织不健全、发展培育不足、规范引导不够、结构和分布不合理,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社会组织打着“维权”旗号,插手和炒作社会矛盾特别是热点和敏感问题。

  二、维稳工作转型的思考

  1、以科学的稳定观作为维稳的理念基础。科学稳定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动态、公正、民主、和谐、可持续的法治稳定观。(1)把从简单的“管控人”转向真正的“以人为本”,突出人的主体和核心地位,把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评判标准。(2)从静态稳定转向动态稳定。“静态稳定”就是禁止人们做任何危及稳定的事情,把压制作为维持现有秩序的最佳手段,以堵为主,而“动态稳定”是鼓励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合法的利益表达,并适时进行制度调整与政策改进,以疏为主。动态稳定既是一种发展与稳定共存的状态,也是一种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相对稳定;既是一种有着局部变化而全局相对不变的大局稳定,也是一种通过对局部变化的制度化调节而保持全局稳定的动态平衡。树立科学的稳定观,意味着我们能够正确看到社会政治冲突的积极作用,同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政治稳定的前提条件下深化改革与促进发展,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注重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通过改革与发展来实现动态的、更高层次的稳定。

  2、以法治思维作为维稳的价值基础。作为政府在推动发展、化解矛盾、促进稳定中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在决策工作中有无忽视公众的意见和利益,缺乏公平正义刻意偏袒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对违法的行为有无做到依法纠正、依法赔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为当事人(组织)来说在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时,应检视有无履行了其法定的义务、有无逾越了法定权利的界限、有无使用了不当的手段和行为。总之,只有把法治作为政治稳定的价值基础,才会产生支撑社会政治稳定的强大力量。一个社会越讲法治,生活于其间的人们就越有安全感,维持这种制度的欲望就越强烈,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的力量随之也将日益强大。

  3、以维护民权作为维稳的起点之举。《黄帝内经》里有一段话:“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尤渴而穿井,斗而铸錐,不也晚乎”。借用到维稳工作来讲,事后控制不如事前控制。维护民权实质上就是事前控制,可以在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在实践中,要切实改变以往“轻维权重维稳”的观念,自觉重视、尊重群众的维权行为,主动回应、有效保障群众的合理维权。要进一步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督办机制。使广大群众体会到政府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所谓“知屋漏者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要“问政于民”;“贤路当广而不当狭,言路当宽而不当塞”,要“问计于民”,通过融洽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形成良性互动,实现维稳机制的高效运转。

  4、以党政主导、多元共治作为维稳的格局。维稳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维稳工作机制,在工作力量上形成合力、在各种手段上有效衔接、在相关政策上互相配套;要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实现群众权益维护主体责任归位,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办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要健全科学的维稳考核评估机制,注重发挥平安考核的导向作用,健全奖惩激励和保障机制,严格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制;要发挥好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村(居)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等在化解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实现友好合作和互补合作,对常见的、多发的群众诉求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处理。

  (作者系婺城区维稳办专职副主任)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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