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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千万别碰“高压线”

2014-07-04 10:21:57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十四种情形属严重污染环境,将承担环境侵权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之三

  随着“五水共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婺城百姓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面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大家往往众口一词:“破坏环境,就应该狠狠地处罚。”

  当然,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记者了解到,在司法领域,由污染环境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三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行政责任、环境侵权刑事责任。毫无疑问,刑事责任是三种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为此,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叶丽敏在《以案说法》栏目讲述了一起“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雨水沟”的案例,以此分析环境侵权刑事责任的承担情况。

  严重污染环境 夫妻俩被追刑

  今年3月4日,叶丽敏主审了一起电镀加工直排废水的环境侵权案。当事人赵某、章某夫妇从去年2月份开始,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金华市某公司厂区内部分场地进行电镀业务,对车圈、车把手进行电镀加工。在电镀加工过程中,两位当事人将产生的废水加入焦亚硫酸钠后,直接排入了厂区东侧的雨水沟中。案发后,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雨水沟里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废水中的重金属总铬含量达到了37.5mg/l,而锌的含量更是达到了1340mg/l,重金属总铬和锌的含量分别是相关排放标准限值的37.5倍和893.3倍。

  最终,赵某、章某因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章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电镀业务。

  据悉,今年1~5月,婺城法院已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件,已审结4件。除赵某、章某外,另外3件的当事人主犯也分别被判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从犯一并科处了相应刑罚。

  排污超标三倍以上 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件中,各当事人均以污染环境罪获刑,判刑依据为我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该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环境污染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污染程度的,才会被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

  那么,哪些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有明确标准吗?答案是肯定的。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14种情形均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而前文认定赵某、章某夫妇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据是其中的第三种“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三倍以上”。

责任编辑:吴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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