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人社部出台新政策,正式推行“特殊工时制”。那么,“特殊工时制”是怎么回事儿呢?“特殊工时制”又适用于哪些情况呢?记者采访了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工作人员。
据了解,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当中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时制,包括多种具体的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计件工时制,实践中主要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而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确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方式,那么,企业当中什么类型的职工可以适用特殊工时制呢?区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就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做了具体介绍。
据介绍,企业可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为: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而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也可对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以及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特殊工作情况下的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可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分别为: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同时,不定时工作制还适用于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区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必须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许可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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