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金华市婺城区统计局、金华市婺城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9月11日
表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表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表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表1-4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婺区政发〔2013〕21号)要求,我区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9个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婺城区统计局和婺城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基本单位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注1〕活动的法人单位6353个;产业活动单位7138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6496个(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注2〕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709个,占26.9 %;制造业1613个,占25.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31个,占13.1%。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7478个,占64.0%;住宿和餐饮业1239个,占10.6%;制造业967个,占8.3%(详见表1-2)。
2013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0970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1581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57049人,占33.4%制造业42600人,占24.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735人,占7.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4110人,占43.1%;制造业6446人,占19.7%;住宿和餐饮业5839人,占17.9%(详见表1-2)。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5086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8.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6%,外商投资企业占0.7%。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9%,私营企业占87.9%(详见表1-3)。
二、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875.0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7.6 %,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2.4%。
三、小微企业〔注3〕
2013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486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78个,占34.5%;制造业159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2.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68个,占9.6%。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65198人,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8.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2509人,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9.0%;建筑业10122人,占5.9%;批发和零售业8219人,占4.8%;。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68.1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3.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50.97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7.3%;房地产业111.39亿元,占12.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6.29亿元,占11.0%(详见表1-4)。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注4〕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2%。其中,节能环保产业3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06%;新材料产业1个,占0.02%。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2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0.7%。其中,节能环保产业30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0.2%;新材料产业220人,占0.2%。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5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
五、主要经济结构
2013年末,在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0.1%;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6.0%;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3.9%。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0.6%;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3.5%;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5.9%。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8.4%;第三产业占71.6 %。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8.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1.1%。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8.5%;第三产业占91.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20.3%;第三产业占79.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没有数据的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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