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去年1月12日,市民吴某与胡某通过房产中介服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吴某将自有房屋出售给胡某,房屋成交价为95万元;签订合同后,胡某须于当日支付定金1000元,于第二日支付另外3.9万元作为定金。此外,在过户手续完毕当日,胡某须向吴某支付购房款31万元;购房余款60万元由胡某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支付。
之后,胡某依照合同约定,将定金以及31万元购房款交付给吴某,剩余房款则等待公积金放款。未料,此期间恰逢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得知此消息,胡某又向吴某支付购房款12万元,同时告知吴某,剩余房款可能要逾期支付。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吴某以胡某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为由,向婺城法院提起了诉讼。
胡某找到律师,代理该案。开庭前,胡某的银行贷款发放了,律师便向胡某提出,立即与房产经纪人及吴某联系,要求提供吴某的银行账号。但吴某拒不提供。最终,婺城法院对吴某及胡某房产买卖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未支持吴某要求支付违约金19万元的请求,仅判令胡某支付违约金15360元。
对此,法律人士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房产尤其是二手房时,须周全考虑自身购房能力,提前了解公积金及银行放贷周期,根据实际情况,把握购房合同细节,尤其是回款期限及额度,以避免因意外状况导致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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