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慧敏)近日,婺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查明金华市道交救助基金中心(以下简称金华道交救助中心)预先垫付了受害人的部分医药费。该法院通过微法院,将该中心列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当场调解成功,由保险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该中心指定账户。
2019年10月25日,丁某与邓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6日死亡。“开庭前,我们就查明了金华道交中心预先垫付了邓某150956.43元的抢救费用。根据《协作机制》的规定,我们当场将金华道交中心追加为第三人,后经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介绍介绍。该起案件也是7月1日婺城区法院与道交救助中心联合制定了《垫付救助金追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困难补助工作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我们作为一种应急性救助基金,在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常常遭遇垫付的‘救命钱’迟迟未被返还的情况,影响基金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循环使用。”金华道交救助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简化相关程序,使垫付款项能尽快结清,同时也能减少相关当事人的讼累。”
据悉,《协作机制》推出后,婺城区法院将金华道交救助中心垫付的“救命金”追偿事宜纳入了案件处理范围。在受理相关案件后及时通知市道交救助中心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由赔偿义务人直接向道交救助中心偿还垫付款。
此外,该机制还明确了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且经济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可提供救助补助。相关案件在审理或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均可提出困难补助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及时函告金华道交中心,其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并给予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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