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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理论信息参考》第二期(总第79期)

2010-08-18 10:33:47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基层声音

  “赶走”与“留住”之间

  年初,各大媒体报道了安徽小岗村党委第一书记沈浩的事迹,刊登了他的日记,看了很感人。我是沈浩的同乡,都是安徽萧县人,彼此隔一小山,他住山之北,我住山之南。去年夏天我们还见过一次面。他同我讲起,他上任没几天,个别人抱有“岗人治岗”的心理,想把他赶走。可后来,在他任职三年届满该离开小岗时,小岗人又一而再、再而三地打手印,恳求省里把沈浩留下,直到沈浩去世后还要把他安葬在小岗。

  从“赶走”到“留住”,怎么会发生这么大的变化呢?全村人要他留任,这不是谁动员的,更不是谁的命令,这是全村人的心愿。认识和接受一个人,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有不解,有误会,可认识毕竟来源于实践。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久了,群众清楚地看出沈浩对小岗村是“巴心巴肝”的。夜里下雨,他担心住茅草屋的村民家里漏雨,爬起来就往村民家里跑,抱起村民的孩子往外走,鞋子陷在泥里也不去管。他常与大伙一起蹲田埂、挽裤管、卷袖子、扯嗓门、算收成、谈打算,有时还与村民“抬杠”。争完后又互相递烟,有说有笑。他与小岗人融在一起了。干群一条心,黄土变成金。沈浩有头脑,有办法,6年就把村民收入提高了近3倍。对这样的好书记,群众打心眼里拥护。有没有在请求沈浩留任时不打手印的呢?我听说是有的。不过,他们不打手印是因为看到沈浩长期离妻别子,不能顾家,心疼“沈浩这孩子”,才不留他的。打手印的,不打手印的,都一样地喜欢他,爱戴他。

  人心是杆秤。沈浩在小岗村的前前后后告诉我们:群众拥护为民办事的好政府,热爱密切联系群众的好干部。干群关系是鱼水关系还是猫鼠关系,取决于干部的所作所为。沈浩的房门从来不关,晚上睡觉也不锁,村民有急事就随时敲门,方便得很,也安全得很!

  我们常说:“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源头就在田头,就在基层,就在群众中。沈浩在田间地头和村民们打成一片,他的房门始终向村民敞开,群众也就容易把处于萌芽状态的问题、想法对他说,让他解决。因此,也就不必再去上访了。事实上,小岗村多年来无一人上访,不仅难能可贵,更发人深省。有些干部不要一味埋怨有人上访,要想一想自己是不是经常“下访”?

  也许有人会说,沈浩身居农村便于“下访”,殊不知沈浩也是从省城下来的。其实,方便不方便不打紧,距离远近也不重要,关键是能不能像沈浩那样,从心理和情感上与群众“零距离”,有那么一股子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服务的“浩然正气”。

  ——资料来源: 2010年1月14日《人民网》

  热点关注

  落实楼市新政应有问责“法槌”托底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这份被称作“国十一条”的楼市调控蓝图,是政府意志与百姓呼声的真切回应。只有让这些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才可能培育一个健康发展的房地产市场。

  最近一个时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住有所居,既是百姓的强烈呼声,也是政府工作的着力点。从2009年年底,国务院先后发出一系列遏制高房价的政策信号。2010年1月10日公布的国办最新通知,更是打出了较之以往针对性更强的楼市调控“组合拳”。

  “国十一条”的力度和可操作性是很强的。比如针对“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提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针对“投机炒房”,提出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针对“地王”背后的土地制度,提出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办法,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针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扰乱楼市秩序的行为,提出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针对部分国有大企业频繁拿地,提出进一步规范其房地产投资行为。

  回应百姓呼声,固然可喜,能够有效执行,才是关键。回顾近年来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在执行力方面并不令人满意。从国办通知中要求各地“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这句话中就可窥见一斑。

  加大执行力度,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正如温家宝总理此前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所说,只要政府有决心解决这个问题,而且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统筹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制定长远的规划和政策,使我国的房地产有一个稳定发展的局面,这是可以做到的。

  加大执行力度,必须进行问责。在国办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如果在政策措施有针对性,职责划分清晰的前提下,楼市调控还不能达到如期目标,不能令群众满意,那么最后登台亮相的就该是“问责”的法槌了

  ——资料来源:2010年1月12日《新华每日电讯》

  发展论坛

  结构调整的要义是优化升级

  经济结构调整是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但资源重新配置并非简单地使资源从一个行业或地区流入另一个行业或地区,而是要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对于我国来说,这尤其重要,因为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整体上层次较低。

  经济结构层次低,首先表现在经济偏硬、偏重。我国是世界上煤炭、钢铁、铁矿石、氧化铝、铜、水泥消耗量最大的国家。2005年,我国GDP占世界的5%,但钢材消耗量占世界的27%,水泥消耗量占世界的50%。这带有明显的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应看到,与重化工业、“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产业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品牌建设不足,产业整合度不高。而技术、服务、管理、品牌、营销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等软的、轻的环节,恰恰是高附加值、高收益的环节。

  经济结构层次低,还表现在经济偏散、偏弱。一方面,各地经济联系和要素流动性差,分工协作不够,“大而全”、“小而全”,重复建设、低层次竞争的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产业内部和产业之间都缺乏整合,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发展都很不够,在国际竞争中攥不成拳头、形不成合力。各地竞相发展加工制造环节,而创意设计、品牌策划、技术专利、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看似无形、不易见效的环节大都掌握在别人手里。这样,不仅赚取的利润微薄,而且培育不出资源和产业整合能力,并在品牌、技术等高端环节受制于人。

  经济结构硬、重、散、弱,还带来或强化了其他一些结构问题。比如,经济结构层次低,高层次人才就业岗位就少,从而导致中等收入者偏少,形成了低收入者和过高收入者两头大的哑铃型收入分配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又会影响投资与消费结构以及内外需结构:居民收入水平低,必然伴生消费能力不足,导致投资与消费失衡;国内消费不足,就要靠国际市场来消化大量投资形成的过剩产能,导致内外需失衡;依靠廉价劳动力和资源参与国际竞争,缺乏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营销能力,就会被整合到别人的产业链中去,进而强化经济结构硬、重、散、弱的局面。

  这些结构问题,是经济快速发展中的问题,也表明我国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关口。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凸显我国经济结构问题的严峻性,同时为我们优化提升经济结构带来了机遇,因为市场低迷的时期,正是优胜劣汰、调整提高的时机,是实现技术突破、组织创新、产业再造的时机。我们必须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依靠市场力量,因势利导,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首先,应转变观念,进一步破除只有物质生产才能创造财富的思维。经济结构硬、重、散、弱,是重物质生产轻设计服务、重硬件投资轻软件管理、重项目建设轻协调配合的思想观念长期起作用的结果。我们习惯于把钱投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业项目上,殊不知,创意设计、技术研发、品牌策划、营销服务等软的、轻的、无形的环节往往能创造更高价值。

  其次,应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资源是流向技术创新和高端行业,还是流向“两高一资”产业和投机炒作,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价格机制的利益导向。所以,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一方面形成正确的市场价格信号,使创造价值多的行业和环节获得高回报;另一方面使要素能够自由流向效率高、回报高的行业和领域。同时,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以及市场失灵问题,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

  第三,应对内开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内大市场。专业分工发达与否、技术创新动力如何,归根到底取决于市场需求大小。要充分发挥我国市场规模大的优势,在商品市场方面,就要进一步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在要素市场方面,就要加快破除行政壁垒和非竞争性的市场准入限制;在市场组织方面,就要加强专业分工和产业整合。

  ——资料来源:2010年1月8日《人民日报》

  社会时评

  公权力边界在哪里

  近来,一些地方行政执法者将违法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向社会曝光的现象频频发生:有的将涉嫌卖淫嫖娼的当事人照片刊登在媒体上;有的实名披露醉酒驾驶人员;甚至有的商家由于没有及时清扫门前雪而被城管部门公开曝光……面对这样的新闻,我们不禁要问,公权力有边界吗?如果有,应该划在哪里?

  公权力是国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代为行使的治理国家、实施公共管理的权力,它原本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只不过是通过选举、委托的方式授予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因此,公权力必须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严格依法行使,也就是说行使公权力不得超越相关法律设定的边界。

  在法治社会里,公权力行使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不得为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它包括权力来源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权力行使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同时权力行使还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等。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依法受保护的一种利益。就人格权来说,它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卖淫嫖娼被法律严格禁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拘留、警告、罚款、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劳动教养,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将当事人的照片在媒体上曝光;醉酒驾驶或者行人闯红灯,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只是规定了罚款、拘留、暂扣吊销驾驶证等。同样,商家不扫门前雪,最多也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连违法都算不上,对其曝光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曝光的影响远远超过处罚,正如有的网民所说,“曝光不是处罚,但猛于处罚”。由于它具有强大的威慑效果和社会影响,这也是一些公权力部门对曝光乐此不疲的主要原因。曝光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会带来一些正面效果,但其负面效应更不应该被忽视,它轻则侵害公民权利,重则引起社会反感,甚至会损害执法部门的形象。

  涉嫌违法者,退一步说,即使是需要处以刑罚的罪犯,他们的人格和尊严也应该受到尊重,因为他们也是公民!更何况有的曝光行为的发生只是在调查、侦查阶段,没有经过正式且最终的定性、定罪。在此之前,公权力部门就将涉嫌违法者的信息向公众曝光,不仅违法,而且已经侵权。公权力部门动辄进行曝光,暴露了这部分执法者的思维中缺少对公民人格的尊重,缺少对公民权利的敬畏。

  其实,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并不是有意为难,而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公权力过于强大,普通公民根本无力抗衡,而且公权力的行使稍有不慎,便会被滥用,损害公民权利。一言以蔽之,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制约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权力的行使,使其在正确、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和尊重人格尊严,以真正达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的。因此,即使是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曝光也应该被严格限制使用,于法无据时更不能越雷池一步。不仅如此,公权力部门还有义务防止由于媒体报道导致公民私权利遭受侵害。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尊重法律、尊重他人、尊重公民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不仅是每个公民必须牢固树立的意识,更是公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理念。

  ——资料来源:2010年1月6日《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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