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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信访 共筑和谐

2015-05-29 09:29:57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周玉南

  进京非正常上访他被公安机关拘留七日

  日前,罗店镇山下曹村民陈某某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右街派出所查获,并予以训诫。陈某某回到本地后,婺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了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据悉,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在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依法处置力度。据统计,2014年,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我区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15人次,其中行政拘留14人次,刑事拘留1人次。今年一季度,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人员7人次,其中赴省非法闹访被行政拘留1人次,集体上访的挑头闹访人员被行政拘留3人次、被刑事拘留3人次。

  对此,区信访局、公安分局提醒读者,信访应通过正常渠道进行,采取极端滋事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秩序,想以访谋利的,不仅无助于诉求的解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规定

  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负责程序性受理,承担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职责。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体性受理,承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督促执行处理意见等职责。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不予(再)受理的6种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予(再)受理:①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②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④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⑤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⑥已经复核终结的。

  《信访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在信访活动中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信访活动还需遵守《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或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摆地状,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以及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滞留、滋事,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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