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区水务局了解到,婺城区范围内部分温室甲鱼养殖户已将甲鱼售空,自动将甲鱼场拆除。婺城区计划拆除温室甲鱼养殖总面积为29万方,目前已拆除面积近万平方米,其中,罗店镇方志明温室甲鱼养殖场、方春龙温室甲鱼养殖场、乾西乡方樟友温室甲鱼养殖场已完成复耕,复耕面积达3353平米。
据了解,去年1月,婺城区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市“五水共治”和“黑臭河整治”目标任务,促进甲鱼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正式启动温室甲鱼污染整治工作。该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紧紧抓住“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工作契机,按照“全面禁养、整体推进”和“政策引导、执法倒逼”的原则,不断推进甲鱼养殖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水环境质量。
去年8月,婺城区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所有温室甲鱼养殖场(户)的养殖、管理和辅助用房等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建立了“一户一档”信息库。各有关乡镇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复核,将信息上报到了区水务局。随后,婺城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温室甲鱼养殖对水环境和大气的危害,形成温室甲鱼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婺城区还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张贴区政府公告,并将限期关停拆除通知书发放到每一个养殖场(户)手中。紧接着,各有关乡镇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复核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各温室甲鱼养殖场(户)的养殖、管理和辅助用房面积等基本信息进行了公示,同时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养殖场(户)做好思想工作,并与养殖户签订拆除补偿协议。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治水办、三改一拆办、财政局、水务局等部门成立工作督查组进行抽查。目前,婺城区已提前进入温室甲鱼养殖场拆除复垦阶段,部分养殖场(户)已按照限期关停拆除通知书和补偿协议的要求,自行进行拆除、复垦。
区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相关部门将联合各有关乡镇加强监管,确保各养殖场(户)只起捕、不投苗。养殖场(户)一旦起捕腾空棚舍的要立即实施拆除,已拆除的要及时复耕,已复耕的要及时进行验收,计划于10月底对照整治目标任务进行全面清查,及时组织做好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对拒不配合整治关停工作的,要通过联合执法,实施强制拆除。婺城区将对积极配合整治行动的温室甲鱼养殖场提供一定的政策补助。补助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列入关停拆除范围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登记的温室甲鱼养殖场(户),其中,温室大棚(含所有设施、设备)补偿标准为210元/平方米,管理和辅助用房补偿标准(含所有设施、设备)为砖瓦结构150元/平方米,钢结构大棚60元/平方米,木结构大棚20元/平方米,凡温室大棚、管理和辅助用房等建筑物属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在今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温室大棚、管理和辅助用房并复垦的,温室大棚给予120元/平方米的奖励;管理和辅助用房中,砖瓦结构给予120元/平方米奖励,钢结构大棚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木结构大棚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在今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温室大棚、管理和辅助用房并复垦的,温室大棚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管理和辅助用房中,砖瓦结构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钢结构大棚给予40元/平方米奖励,木结构大棚给予15元/平方米奖励;在今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温室大棚、管理和辅助用房并复垦的,温室大棚给予不超过60元/平方米奖励;管理和辅助用房中,砖瓦结构给予60元/平方米奖励,钢结构大棚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木结构大棚给予10元/平方米奖励;对超过规定期限没有完成关停拆除复垦的温室甲鱼养殖场(户),依法强制关停拆除,不得享受任何补偿奖励。有关工作人员提醒,为保证补助及奖励程序的顺利推进,养殖户须及时与各有关乡镇签订养殖场(户)关停拆除协议,丈量温室大棚、管理和辅助用房面积,各有关乡镇将基础资料报区水务局,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养殖户,在奖励政策中预付30元/平方米(按公示面积),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拆除、复垦的温室甲鱼养殖场(户),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由验收审核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报区财政局。补偿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拨付给各有关乡镇,由各有关乡镇负责发放到户。目前,婺城区已向有关养殖户支付预付款8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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