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新闻中心今日婺城婺城网视图库中心新闻专题婺城政务金华新闻连线浙江国内新闻国际新闻外媒婺城
您当前的位置 :     婺城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今日婺城 > 民生

六月起,婺城女职工多了这些福利

2017-06-23 09:20:1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郦莎

  怀孕身体不适请假被扣工资?单位要求女职工生娃要错开时间?……如果以后你再碰到这样的问题,别担心。6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新规中,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特殊期间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都作出了细化规定,从细微处为女性撑起“保护伞”。

  为此,记者向婺城区总工会了解情况,请他们解读新《办法》中的几大亮点。

  据区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新《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对孕期女职工的一系列福利提升。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其产假不少于90天。这次出台的《办法》中则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孕期保护方面,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同时,明确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以前,很多生育完的女职工回到工作岗位后,由于处在哺乳期,还有诸多生理上的不便,考虑到她们的需要,在《办法》中,也有了更多贴心的设置。”区总工会工作人员介绍,新《办法》提出,对于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当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除此之外,新《办法》在就业歧视、限制生育、失业妇女补助等方面也有了更人性化的设置。

  如明确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裁员等都不得歧视妇女。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不能有限制结婚,生育和缩减产假的约定。

  一旦在职场遭遇不公待遇,女职工也可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

  另外,失业妇女也有了生育补助。对于上班族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就能领到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也不用担心,用人单位按照产前工资标准发放;没有工作的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计生规定的可以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全职妈妈等未就业妇女,如果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也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责任编辑:方柯
分享到:
婺城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婺城新闻网官方微信
批准文号:浙新办2008[ 15 ]号浙江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90038浙ICP备09057527号
金华市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