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新闻中心今日婺城婺城网视图库中心新闻专题婺城政务金华新闻连线浙江国内新闻国际新闻外媒婺城
您当前的位置 :     婺城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今日婺城 > 关注

安全生产莫马虎 消防警钟需长鸣

2017-08-22 09:09:47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朱慧敏 通讯员 邢小琴

  水火无情,讲的就是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消防工作重点主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婺城消防大队与各相关部门联动,对全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点进行了大排查,并多次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整治、查处了一大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婺城消防大队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大对火灾发生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力度,真正做到查处一批、严惩一批、关停一批、拘留一批。同时,对未彻底整治的隐患,大队将派员现场指导、跟踪服务,帮助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隐患减少“存量”、不增“新量”。

  案例一:无证从事电焊

  当事人被行政拘留

  2017年2月28日上午8时许,金华市婺城区城中派出所民警对金华市中心医院原急诊大楼建筑工地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有人对三楼外墙钢结构无证电焊行为。经询问,张某并没有特种行业操作证,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其违法行为,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唤。经调查了解,张某自2月12日以来,在没有取得电焊资格证的情况下对外墙钢结构进行电焊违规操作,而带班班长牛某指使张某冒险作业,并承认了自己明知张某没有特种行业操作证,但仍找其冒险作业的违法事实。城中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张某处行政拘留3日,对牛某处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电焊属于特种行业,必须获得相关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违规使用明火,稍有不当极易引发火灾。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案例二:宾馆未经审批擅自营业

  经营者被行政拘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多,出租房屋大量涌现,在城镇及城郊结合部,大量私房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经商。出租房建筑物性质、租房人员、出租房安全管理等情况复杂,由此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出租房屋火灾事故呈多发的趋势,亡人火灾更是频频发生。出租房火灾事故的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2017年6月16日,婺城区新狮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位于婺城区新狮街道高村同心路58号的某宾馆6号楼未经审批擅自营业。经调查发现,该宾馆将原本用做出租房使用的6号楼6201房间以宾馆形式经营,让薛某等3人居住,并未经审批。新狮派出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宾馆负责人郦某处行政拘留2日,追缴违法所得350元,并对6号楼予以取缔。

  婺城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出租房中,往往存在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随意用木板分隔房屋等现象,而出租房内又很少有灭火器具,一旦发生火灾,就会给救援带来难度。如果租住人缺乏逃生知识,加上逃生通道单一,遇重大火灾逃生几率就很低。

  警方提醒: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出租房消防安全要求:

  ·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

  ·疏散楼梯首层应当直通室外,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

  ·3层以上的出租房,每层应当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3层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室内电气线路铺设应当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

  ·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案例三:过失引发火灾 多人被拘留

  近日,婺城消防大队通报,7月以来,婺城区3人因过失引起火灾被依法拘留,5人被处罚款。

  今年7月初,电工丁某受老板羊某指派对市区江北某商场东南角的广告牌灯箱进行接电作业。作业过程中,他发现电线型号过细,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但仍然继续使用该型号电线进行接电,后发生火情。7月7日,婺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丁某和羊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8月8日,新狮街道一木材加工厂在进行安全生产自查时,工作人员李某明知切割过程中会溅出火星有可能引发火灾,仍然对喷漆房的烟囱使用切割机进行开洞作业,导致喷漆房的烟囱着火,喷漆房的烟囱以及喷台被烧毁,过火面积3平方米。8月10日,新狮派出所和婺城消防大队共同办理了“8·8”某木业公司过失引发火灾案,依法对因违规操作过失引发企业火灾的责任人李某处以12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够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方柯
分享到:
婺城新闻网新浪官方微博婺城新闻网官方微信
批准文号:浙新办2008[ 15 ]号浙江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90038 有效期:2022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浙ICP备09057527号
金华市婺城区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加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