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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七)

2018-01-24 09:02:4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白龙桥镇政府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82303148或12348转

  案例一

  公私财产关系不明朗,交通事故连带担责

  日前,法律援助申请人盛某、鲍某某及五名被告人接受庭审。庭审后,法官组织调解,对五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最终在审判法官及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五被告人同意赔偿盛某、鲍某某共计11万元。申请人对办案结果表示很满意。

  2017年7月25日,盛某、鲍某某的女儿到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确定其符合援助条件,予以受理,立即指派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春为该案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了解了案情。

  原来,2017年6月24日,李某驾驶车牌为浙Gxxxx号小型面包车由柿树垅村方向驶往莘移村方向,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莘移村交叉路口地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遇盛某驾驶由西洪村方向驶往莘移村并右转的无牌号电瓶三轮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盛某、无牌号电瓶三轮车乘坐人鲍某某受伤,两车出现损坏,盛某、鲍某某系夫妻。驾驶员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为金华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送餐。事故发生后,盛某、鲍某某被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金西院区住院治疗两天,2017年6月26日转往金华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在金华市中医医院,盛某住院治疗34天,鲍某某住院治疗64天。

  2017年8月1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做出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盛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鲍某某无责任。浙Gxxxx号小型面包车为胡某所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随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完成了对该案涉事车辆的财产保全。

  援助律师结合多方情况,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深入了解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驾驶员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为金华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送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调查金华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时,援助律师发现这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周某系本案车主胡某的妻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上述所有案情及法律规定,援助律师将驾驶员李某、车主胡某、金华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周某等共同列为本案被告,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两申请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其中五被告优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五被告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由法院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盛某、鲍某某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其中盛某未构成伤残等级,营养、护理的时间均为60日,鲍某某构成10级伤残,营养时间为120日,护理时间为66日,营养时间60日。最终盛某的诉请金额为40154.97元(未区分责任比例),鲍某某的诉请金额为121705.4元(未区分盛某的次责)。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盛某为次责,需承担本次交通事故20%的赔偿责任。

  该案件分两个案子诉讼,盛某于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21日两次开庭审理,鲍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

  案例二

  民工工资欠多时,

  法律援助及时帮

  1月15日,云南籍民工兄弟王某某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陈述雇佣他的小包工头尚欠部分工程劳务费3800元没有支付,已经多次催讨,但是雇主邵某某以甲方工程款尚未结清为由拒绝向王某某支付。婺城区援助中心接到上述王某某的申请后,审核材料无误后指派郑杰律师为该案的法律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雇主邵某某询问情况,帮助王某某催要劳务费,但是被邵某某一口回绝。援助律师告知王某某其与邵某某系雇佣关系,且已经出具《欠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邵某某支付劳务费,对其也有很强的约束力,王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援助律师起草民事起诉状,并将起诉和王某某委托律师的情况告知给邵某某。不到20分钟,邵某某就赶到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向王某某致歉,要求王某某撤回起诉,并同意将所欠款项一次性全额付清,王某某终于拿到了催讨多时的3800元劳务费,可以安心回家过年了。

  案例三

  工伤又被违法辞退,法援助其讨回公道

  日前,农民工洪某在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被违法克扣的1000元工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洪某的援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援助条件,予以及时受理,并指派律师代理洪某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切实维护洪某的合法权益。

  原来,数月前,洪某在金华xx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上班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左手拇指被刀片严重划伤,经医院缝合包扎后按医嘱在家休息。伤愈后,洪某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不但没有按照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反而以洪某受伤后无法继续工作耽误公司生产为由,克扣洪某工资1000元,并以洪某无理取闹为由,将洪某辞退。

  此外,公司将对洪某的罚款通告以及辞退通告,粘贴于公司公示栏处,让其他劳动者以此警戒。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在恐吓劳动者,不能发生工伤事故,即使发生了工伤事故,也只能忍气吞声,不能向公司主张赔偿。

  援助律师表示,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对国家法律的无视。于是,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并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当天就帮助援助申请人写好仲裁申请书交至劳动仲裁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返还克扣的工资1000元。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洪某的仲裁请求。

责任编辑:朱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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