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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13

2018-08-07 08:55:41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浙江在线——婺城新闻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不给加班费反被扣工资法律援助维护劳动权益

  5月3日,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张某某加班费一案开庭审理,经审理后承办律师和仲裁员向相应用人单位释明其行为存在诸多的违法清情形,作为用人单位在法律上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在仲裁庭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金华某厨具公司支付张某某各项加班费和补偿金共计5000元。法律援助工作又一次维护了百姓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4日,张某某进入金华某厨具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车将打磨,双方约定了月基本工资金额,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张某某进入该公司后,经常被要求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平均月出勤天数为29天,金华某厨具公司既未支付张某某相应的加班费,也未安排相应的补休,张某某提出要求安排休息或支付加班费,金华某厨具公司并未允许,进而对张某某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加班工作进行罚款,故张某某对单位做出的上述罚款和不予支付加班费用提起仲裁。

  4月4日,张某某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杰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询问了详细案件情况,也提前跟单位进行协商,但是单位并没有任何的调解意向,故援助律师依法提起仲裁申请。

  援助律师表示,此案件核心问题有:金华某厨具公司安排的工作天数是否有加班的事实存在;若加班事实存在,金华厨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张某某是否享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援助律师介绍,该案件是较为典型的关于超时加班费的劳动纠纷案件,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工资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工资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针对加班事宜均有明确规定。涉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权益案件属于劳动纠纷中常见类型案件,结合本案情况,虽然仲裁的标的金额为不大,但是往往会出现劳动者实际付出额外的劳动量,却得不到合理的报酬,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法律规定,合法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企业发展利益和员工权益之间的和谐。

  案例二

  未缴社保致无法申领丧葬抚恤金

  法律援助主张用人单位补偿损失

  日前,经过援助律师的参与和仲裁委的公正裁决,浙江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对王某某的死亡结果表示意外,同时也对劳动保障法律的疏忽表示愿意改正,愿意对王某某提出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承担补偿10000元。

  2017年7月,王某某从云南老家来到浙江金华打工,受聘于浙江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约定月薪4800元。2017年12月8日17时许,王某某在家心脏骤停,被送往婺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8日18时37分宣告死亡。

  经查明,王某某于2017年7月进入浙江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后,该公司未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之规定,给王某某缴纳相应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导致遗属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7年12月14日,遗属蒋某银、高某珍、王某祥、王某立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杰担任该案件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王某某之前抢救的医院,调取了王某某抢救的脉搏心电图、死亡证明等材料,认真听取了蒋某银对王某某突发心脏骤停及抢救过程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诉求,听取了其他遗属的意见。

  援助律师介绍,该案件的核心问题为:王某某自入职浙江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后,单位一直未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王某某在入职前也未缴纳过相应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援助律师认为:要积极代理遗属提出仲裁申请并出庭;要积极通过劳动仲裁委联系用人单位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要积极安抚好遗属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告知按照老家风俗办理好后续的丧葬事宜。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曾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结合王某某的实际情况,自2017年7月入职至2017年12月8日止用人单位并未给其缴纳相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导致遗属不能依法向社保部门申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承办律师向遗属告知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后,立即起草仲裁申请书,依法向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于当天立案受理。送达告知,第一时间联系到了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案件得以顺利处理。

  案例三

  物业公司未中标致员工失业法律援助主张补偿金

  日前,黄某某等八人依法拿到了劳动经济补偿金,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黄某某等八人对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表示感谢。

  今年2月9日,黄某某等八人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核实,黄某某等八人系合同制农民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杰为其援助律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询问了详细案件情况,了解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原来,2008年6月,黄某某等八人陆续与金华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入职保安部门,从事某某庭院小区安保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工作满3年以上的可以按年度发放工龄补贴,参照工作年限按照100元/年予以计算。

  2017年11月27日,物业公司下达《告知书》,告知物业公司与某某庭院业委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届满不再续订,物业公司与黄某某等八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后也不再续约。黄某某等八人向物业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拒绝支付。

  援助律师表示,该案件的核心问题为:经济补偿金主张能否得到赔偿;约定的年度工龄补贴是否合理;年度全勤奖能否得到赔偿。援助律师认为:要积极代理提起劳动仲裁;明确物业公司和黄某某等八人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提出上述主张的法律依据。

  援助律师提出,该案件是较为典型的因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如期中标与小区业委会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造成的员工劳动关系终止问题,进而引发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纠纷。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本案中,物业公司得知未能如期中标与某某庭院业委会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造成员工劳动关系终止,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随后,承办律师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积极联系物业公司协商处理,因案件受理时间临近2018年春节,物业公司回复待年后愿意再行协商。事后,承办律师积极跟进,再次联系物业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黄某某等八人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意见,物业公司支付黄某某等八人经济补偿金合计金额138642.13元。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白龙桥镇政府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82303148或12348转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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