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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剑”护农 执法为民

2018-11-06 08:51:15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马晓芬 周继芳 邱基洪

  记者马晓芬\通讯员周继芳\邱基洪

  近年来,婺城区持续开展“绿剑”专项执法行动,狠抓农资市场监管,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无经营资质企业(户)、不合规农资产品,夯实了“三农”发展基础,保障了耕种生产需要,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推进了质量兴农、绿色兴农。

  以此种饲料冒充他种饲料以假充真贻害无穷

  2018年2月8日,区农林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婺城区某饲料店内有两名民工正在为业主将“好肠道”饲料产品拆包,装入标称淮北嘉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包装袋,已经封包完成了177包,规格20Kg/包。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2月6日从标称“上海利普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的两批商品名叫“好肠道”产品,其中生产日期2018年1月18日的数量500包即10吨(供需双方协商作为免费提供推广试用)、生产日期2018年2月3日的数量750包即15吨。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2月6日销售给金华市某养殖场85包、165包,合计250包即10吨作为免费推广试用。2月7日当事人发现并向厂家业务员反映饲料包装问题,业务员带着1000只标称淮北嘉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包装袋连夜开车于2月8日到金华。当天,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现行查到两名民工正在将“好肠道”饲料产品拆包,装入标称淮北嘉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包装袋,已经封包完成了177包,规格20Kg/包,另外,“好肠道”饲料产品待拆未拆的包装完整的823包。执法人员当即制止民工拆包装包行为,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

  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以此种饲料冒充他种饲料,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处罚幅度,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当事人涉案货值为1947元。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区农林局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换包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的“好肠道”饲料产品177包。

  2、处罚人民币3000元。

  经营假兽药没收处罚没商量

  2018年6月28日,区农林局收到《金华市农业局关于2018年“绿剑”春季交叉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件,文件通报“金华市婺城区某兽药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兽药”。

  金华市农业局2018年“绿剑”春季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1)标称重庆普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流感咳喘”,现库存1组;(2)标称重庆普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妙咳喘康”,现库存5组。两个组合兽药产品均无兽药批准文号,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规定。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购入标称重庆普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妙咳喘康”5组,进货单价10元/组;同年11月1日购入标称重庆普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流感咳喘”共5组,进货单价10元/组。当事人分别于2017年11月12、14、15日出售“流感咳喘”共计4组,单价12元/组,计销售货值48元;“泰妙咳喘康”未销售,计划12元/组出售。两品种组合的假兽药产品,总计货值120元。

  当事人上述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已经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假兽药,数量少、金额少和初犯,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此违法行为的“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或者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8千元的”的处罚幅度,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作如下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区农林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

  2、没收库存的涉案产品标称重庆普特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妙咳喘康5组”和“流感咳喘1组”;

  3、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88元。

  经营劣质农药坑农害农法网难逃

  2018年3月21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婺城区某生产资料商店经营的5%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农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受检样品所测项中PH值范围、持久起泡性不符合Q/370285 QZY 022_2016要求,产品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14日,从金华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购入涉案农药产品数量1件,每件30瓶,进货总价210元。该批次农药产品到2018年6月15日检查(勘验)时剩下17瓶(其中1瓶系抽样留存),有2瓶抽样送检,销售了11瓶,每瓶销售价10元,共获销售总额110元。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经营事实已清楚。案发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召(追)回已销售的劣质农药,以消除农民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也没有退回或部分退回购农药者货款,即没有法定意义上减轻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无违法故意且系初次,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有悔改表现,本着教育为主,罚教结合,适用一般程序从轻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区农林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整及库存涉案农药17瓶。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以上罚没二项合计人民币2110元整。

  经营假农药

  严厉打击毫不留情

  2018年3月22日,区农林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婺城经营部经营的“200克/升敌草快水剂”农药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受检样品经气-质联用和液-质联用定性分析,样品中含有百草枯成分”。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认定上述产品为假农药。

  当事人于今年3月初,从“金华市某农资经营部”处购入标称广西汇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敌草快水剂数量3件×12瓶/件(计36瓶),进货价格240元/件,进货总额720元。该批次敌草快水剂到2018年5月4日检查(勘验)时剩下1瓶(封样留存),实际销售33瓶(抽样送检2瓶)。抽样前销售10瓶,售价35元/瓶,抽样后销售23瓶,售价25元/瓶,总计销售货款925元。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经营事实清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区农林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25元;

  2、没收涉案的封样留下的敌草快1瓶;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925元。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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