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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15

2018-11-05 09:24:12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聋哑人犯盗窃罪法律援助力争从轻处罚

  日前,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婺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辩护函,为杨某某盗窃一案提供辩护。因杨某某系聋哑人,属于法定通知辩护的情形,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该案,并指派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骆松美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马上到婺城区人民法院阅卷,了解案情。原来,聋哑人杨某某与另一聋哑人朱某某系微信好友。某天,朱某某在微信上联系杨某某,双方相约2018年3月27日晚上到市区江北商场盗窃。当天晚上,二人各自骑着电动车到达市区人民广场后会合。会合后,双方一起到唐某某经营的HM店内实施盗窃,随后又进入黄某经营的ZARA店内实施盗窃,共窃得四条牛仔裤、两件衬衣、一双鞋子、三条牛仔裤、两条短裤、一件外套,价格共计3051元。杨某某被当场抓获,所盗物品当场追回。朱某某在逃离现场不远的地方被抓获。

  援助律师发现,被告人杨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查阅公安侦查卷、检察院审查起诉卷时,援助律师发现,所有的笔录中杨某某均承认盗窃,对整个作案经过供认不讳。阅完卷,援助律师对整个案件有了基本了解,又前往杨某某工作的金华市某某包装厂会见杨某某,向其了解整个案件经过。杨某某表示在公安阶段与检察阶段的陈述均属实,其自愿认罪、悔罪。同时,援助律师了解到,杨某某盗窃的物品已大部分追回,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此无异议;杨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盗窃的赃物大部分追回,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作出了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例二女子赌场扫地放风涉案法律援助力促罪责刑相适应

  6月6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函,商请对杜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指派律师提供辩护。6月11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志坚办理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复印了案件全部材料。材料显示,5月25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杜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依法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在婺城区白龙桥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白心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杜某某受雇于赌场并负责为赌场打扫卫生及“望风”,2018年2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检察院起诉认为杜某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杜某某等抽头数额达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杜某某系从犯。

  随后,援助律师依法会见了杜某某。杜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杜某某告诉援助律师,她是第一被告人叫过去打扫卫生的,同时空的时间帮忙望风的,而第一被告人支付每天100元左右的工资,一共做了3个月,拿了9000元左右的工资,而这个工资是她和他老公2个人的工资。援助律师注意到,在案卷中,杜某某和其老公的供述提到9000元的工资是他们个人的工资,这与杜某某告知的2个人9000元工资有矛盾。同时,由于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其罪行应当属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杜某某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且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拿到手的钱也仅仅只有9000元,杜某某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大。

  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依法就杜某某的工资情况讯问了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明确告知其给杜某某夫妻两人的工资仅9000元,这也印证了杜某某此前所陈述的一共拿到9000元的事实。基于此,援助律师提出了杜某某非法获利仅为9000元的辩护意见,但未被法院采纳。同时,鉴于杜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行为,援助律师依法为杜某某进行了罪轻辩护,提出杜某某系从犯、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从杜某某家庭情况着手,从情理上为其争取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7月23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杜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援助律师提出的罪轻辩护观点被法院依法采纳。

  案例三11人被违法解雇法律援助主张补偿金

  8月8日,徐某等11人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丽亚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徐某等11人了解案情。原来,2016年6月2日起,申请人徐某等11人陆续来到成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2017年7月,新成立的公司广东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让徐某等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地点及工资和之前相同。2018年8月3日,广东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因自身业务调整,未与徐某等人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徐某等人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拒绝支付。

  援助律师随即开始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每个人的劳动合同,社保交纳证明,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要求徐某等人离职的通知。援助律师认为,该案劳动者一方为10人以上,并且有共同请求,因此按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有助于争议的解决;根据证据材料显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按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47669.91元;因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协商,态度强硬,因此考虑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然而,在计算工作年限的过程中出现一个难题,即如何证明广东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成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只有证明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才能将之前在成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时间计算进去。通过国家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援助律师了解到,广东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股东似乎没有关系。再继续查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援助律师才发现广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股东是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可以从股东方面看出,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另外,从社保交纳情况来看,2017年8月-11月徐某等人的社保都是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而2017年8月起工资是广东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的,进一步证明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

  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徐某等人的申请后,决定立案受理,定于9月7日开庭审理。用人单位收到仲裁委的立案材料后,表示可以协商处理。援助律师多次撮合协商,因该案涉及的人多,意见也很难统一。8月24日,在多方的努力下,两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在10日内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援助律师提出让仲裁委按协商好的方案出具调解书,但用人单位不同意,必须要求徐某等人撤诉。援助律师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补偿金还没到账,暂时不能撤诉。

  9月5日,徐某等人都收到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款。9月6日,徐某等人向仲裁委提出撤诉申请。徐某等人如愿拿到了经济补偿款,最终该案也是如用人单位所愿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白龙桥镇政府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82303148或12348转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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