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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淘汰时间表已确定

2021年底将全面禁止
2018-11-16 08:57:06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郦莎

  近日,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明年4月15日,全国开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距离明年4月,还有半年时间,这期间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从11月1日起,浙江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方面工作作了部署。

  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文件规定,即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新国标电动车开放受理申请

  不仅是超标电动车,不久之后,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也将禁止生产、销售。

  文件规定,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

  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电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路

  即日起,没有经过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

  文件明确,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按:超标电动车),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由于电动车驾驶者普遍没有摩托车驾照,因此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就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而持有汽车驾照的,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那么如何登记呢?文件规定,消费者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而且,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这意味着,超标电动车将无法得到注册登记,也就无法上路。

  非新国标电动车2021年全面禁止

  不过,超标电动车以及旧国标电动车即使已经登记备案,使用期限也不会太久了。

  文件规定,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这就表示,2021年12月31日,就是所有非新国标电动车的大限。2022年起,旧国标、超标电动车全面禁止上路。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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