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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

2018-12-11 09:03:03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近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男子致残申请工伤赔偿法律援助主张公正担责

  今年8月16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来函,指派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春担任宋某某工伤案的法律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宋某某联系,了解案件事实。

  原来,2017年1月18日,宋某某按照公司安排到浙江广福肿瘤医院进行锅炉电气安装工作,工作结束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公司。14点28分,宋某某行至乡村道路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近宅村七彩宾馆路口,与行至此路段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认定宋某某与客车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7年9月22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今年7月27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宋某某的工伤作出九级伤残鉴定。因社保缴费问题,宋某某按照浙江金锅锅炉有限公司的要求汇款,向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转账3878.45元,用于缴纳2017年8月至10月的社保。劳资双方因工伤责任出现纠纷。

  援助律师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宋某某承担的是同等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因宋某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1月18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宋某某有权要求双重赔偿。本案在接案时特殊性有两点:本案交通事故是同等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法院是按照6:4的比例进行调解的,即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宋某某自己承担40%,问题在于宋某某自己承担的部分医药费等能否在工伤赔偿中主张,调解书社保机构及被申请人方是否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后,宋某某为了尽快拿到理赔款,选择不拆钢板,但交通事故诉讼结束后又自行去拆除钢板,这一部分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能否在工伤赔偿中主张。

  本案在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宋某某所在单位浙江金锅锅炉有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并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宋某某签字的承诺书,载明:“宋某某拿走公司营业证照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以申报工伤,事实上交通事故发生不在上下班时间,叶不在工作岗位上,是个人行为导致出现交通事故,本人承诺因此发生任何纠纷,与贵公司无关,由本人自行负全部责任。”第二组证据为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系宋某某自行脱离岗位,擅自回家。

  对于上述证据,援助律师向宋某某求证其真实性,宋某某承认承诺函是本人出具的,但是是被逼无奈。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为擅自离岗,宋某某予以否认。

  援助律师将存在的法律风险告知宋某某,同时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

  今年10月,该案在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程序结束后,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内容为: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浙江金锅锅炉有限公司支付宋某某工伤待遇,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432元,护理费7200元,共计40000元,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宋某某自行向社保机构理赔。事后,宋某某从社保机构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案例二

  女子做手工遭欠薪法律援助帮讨薪

  今年8月3日,刘某某来到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当日值班律师、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丽亚接待了刘某某,向刘某某了解了案情。

  刘某某介绍,2016年3月起,周某某雇佣刘某某干手工活,双方商定工资计件核算。2017年3月,周某某开始拖欠刘某某工资。周某某拖欠刘某某2017年3月至7月的工资共计8000元。刘某某多次向周某某催讨,周某某拒绝支付。

  援助律师询问是否有相关证据,刘某某表示只有通话录音。录音中,刘某某的儿子说工资是8000多吗,周某某回答,差不多。援助律师认为,工资的数额不是特别明确,当场就打了周某某的电话。但是打了很多次,对方都不接电话。这个案子从证据上看,还是比较欠缺的。刘某某既没有在周某某处工作的证据,所欠工资的数额也不明确。但考虑到刘某某经济困难且不识字,也没有别的途径维权,经申请及审核,婺城区援助中心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叶丽亚担任其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考虑到电话录音中没有提到当事人的名字,让刘某某到电信营业厅给周某某的号码充5元钱话费,然后让营业厅开具发票。发票上显示机主系周某某本人。这样就可以证明录音中说话的人是周某某。经查,周某某有办理过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刘某某系1964年出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向法院起诉。

  今年8月10日,援助律师陪同刘某某到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当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9月21日,该案开庭,周某某未到庭。主审法官认为,录音中没有明确所欠工资的数额,而周某某也未到庭,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多次打电话给周某某,她都没有说具体所欠工资的数额。主审法官认为,必须要周某某本人说出所欠工资的金额。在法庭上,援助律师当着法官的面再一次开着免提打周某某的电话,告诉周某某,案子在今天开庭审理,让周某某回答一下所欠工资具体金额。周某某亲口承认欠刘某某工资8000元,并称自己现在在外地,赶不过来开庭,回来后会支付。援助律师对此次通话进行了录音。经刘某某本人同意,案件撤诉。

  案例三

  未成年人“义气”聚众斗殴

  法律援助主张挽救感化

  日前,吴某某一家专程从杭州赶到金华,对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

  吴某某于2001年出生,杭州人,系金华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今年6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因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23日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接到通知书后,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建平担任吴某某聚众斗殴案的援助律师。援助律师随即翻阅了相关材料。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起诉书意见书》指控:“吴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过QQ约架,双方各叫了十多名男子,发生群殴,致多人受伤,其中一人构成轻伤。故移送审查起诉。

  接受指派后的第二天,援助律师约见吴某某,但其称远在余杭,且在上班,不方便。此后,援助律师联系了承办检察官,前往婺城区人民检察院阅卷。阅完卷,援助律师发现,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因感情纠纷而导致的斗殴事件,好在后果不是太严重,且已赔偿了医药费及相关损失。援助律师决定争取免予起诉,随即与吴某某电话联系,后于11月7日向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援助律师指出,本案整个事件系受害人自身挑衅引起。若所谓的感情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客观理性地处理,便不会有后续事件的发生,故受害人本身有重大过错;吴某某之所以参与了本案斗殴,出于义气考虑,由于涉世不深,为同学朋友两肋插刀,不小心误入歧途,故其主观恶性不深;本次斗殴,未带任何工具,均徒手进行而且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一经传唤接受讯问,便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吴某某对所涉之事已极度懊悔,一再表示今后一定分清是非,坚决不再涉足违法犯罪之事;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吴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思维和自制力尚不能完全成熟。因此,援助律师恳请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本着教育、惩罚、挽救、感化的原则,考虑本案的实际特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做出免予起诉决定。

  婺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于11月27日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白龙桥镇政府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82303148或12348转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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