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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2018-12-13 09:22:36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为切实做好行政村规模调整过程中集体资产处置融合工作,确保村级集体资产安全与完整,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原则

  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是行政村规模调整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资产处置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有关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按照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实施意见中集体资产处置要求,及时做好集体资产的处置融合工作。

  (一)完整融合原则。在行政村规模调整中,必须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不得突击处置集体资产。要坚持集体资产的完整融合和统一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壮大和发展。

  (二)有利发展原则。集体资产处置要符合行政村规模调整的整体目标,有利于生产要素的集聚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新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乡村有效治理。

  (三)政策稳定原则。行政村规模调整后,原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山林、茶山、果园、水域等,仍按原定政策保持稳定不变,严禁在行政村规模调整期间随意收回承包经营权。原村社与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的承包、租赁等合同继续有效,如需发生变化的,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尊重民意原则。集体资产处置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尊重村社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充分听取广大社员(股东)的意见,尊重社员(股东)的意愿。

  二、工作程序

  为确保行政村规模调整平稳有序地进行,对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按照规定程序,有计划、分阶段、稳妥地组织实施。

  (一)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各乡镇(街道)应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按照浙江省农业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3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1.暂冻集体资金。各乡镇(街道)在行政村规模调整正式启动后,要暂时冻结所有村社集体资金、银行账户(含支出户)。要组织力量对所辖村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财产物资、支票、印鉴、公章、收款收据、现金存款日记账等进行盘点,并上交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正副本,办好封存手续,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保管。冻结期间发生的收入交由乡镇(街道)代理服务中心转存至原村收入账户。

  2.开展清产核资

  范围:对村级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资源性资产主要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水域等;经营性资产主要指村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资、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指村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方法:一是村级自查。涉及行政村规模调整的村社要成立由社员(股东)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充分利用股份制改革成果,对村社所有账内外资产、应收款项、各项收入和支出、债务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核实,并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和编制清册。对有账无物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等不实不良资产,要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由原村社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乡镇(街道)审定后予以核销。二是乡镇(街道)审查。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对各村社自查的结果进行逐村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查后的清产核资结果在各村社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编制资产清册:清产核资后,村(社)要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编制相关报表及资产明细清册。报表、资产清册原村、新村各保留一份,乡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存档一份。

  (二)确定方案,组织实施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要依据调整村社集体资产的情况,按照资产处置原则和规范程序,尊重民意,制定方案。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大会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街道)审核后组织实施。

  资产处置主要有完全融合和协商融合两种方式。

  1.完全融合。对行政村规模调整涉及村社之间集体净资产总额或人均集体净资产额相差不大的,或现有净资产虽有差异,但通过资源配置能实现优势互补的,必须采用完全融合法。把原各村社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完全融合形成新村社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原各村社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由调整后的新村社接收。

  2.协商融合。对行政村规模调整涉及村社之间年集体经济总收入或人均占有集体净资产额有较大差异的,鼓励完全融合,不能完全融合的,可按照“统一核算、承认差别”的方法,经涉及村社民主协商,进行有条件的直接并账融合。采用协商融合的村(社),所有“三资”纳入新村统一管理,所有收支纳入新村账内统一核算。

  特殊情况采取其他方式融合的必须上报区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公布结果,办好移交

  新村成立后,村级集体资产核对的结果和处置情况及时公布,同时公布行政村规模调整前、后的资产情况。及时办理资产、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档案的移交手续;各类合同、凭证、账册等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对村级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清产核资资料、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或社员(股东)大会及其他有关材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三、规范管理

  行政村规模调整后同步设置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产生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前,由新村社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做好集体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乡镇(街道)根据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及时组织实施,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三资”管理规范。

  (一)统一开设账户。行政村规模调整后,各乡镇(街道)要帮助指导新村社统一开设银行支出账户。做到一村一账户,并及时划转和注销原各村社银行支出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统一建立账套。各乡镇(街道)根据调整后的村社对原村社集体资产的处置办法,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及时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做好会计核算,一个村社只设一个账套。严禁设置账外账。

  (三)统一财务审批。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村级财务审批根据《婺城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婺农林〔2017〕142号)文件和修订完善后的新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前由新村社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村社财务审批。

  (四)统一保管资金。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每个新村设报账员一名,负责资金的收支、报账等日常业务工作。并将原村的有关资料移交新村统一保管。村收款收据应由新村统一领用、保管。

  (五)统一民主监督。行政村规模调整后至换届选举前,民主监督工作由新村的村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四、加强领导

  行政村规模调整中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直接关系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今后集体经济的发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一)建立组织。行政村规模调整中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主体是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建立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村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做好集体资产处置的各项工作。

  (二)精心实施。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采取分片包干、任务到人的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对在集体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三)规范运行。新村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三资”代理制。加强对新村主职干部、董事会(社管会)、监事会(社监会)、报账员及乡镇(街道)代理会计等人员的业务和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其管理集体资产的水平。

  (四)严肃纪律。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村规模调整过程中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明财经纪律,严防资产流失。严禁瞒报、漏报和借机转移货币资金与实物资产;不准虚报债权债务;不准突击滥支乱用集体资金,以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一经发现上述情形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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