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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十七)

2019-01-17 09:15:0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浙江在线-婺城新闻网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

  近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男子KTV会友涉嫌寻衅滋事法律援助力促公正判决

  2018年12月17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对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两个月。田某某对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表示感谢。

  2018年8月1日,田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田某某有如下犯罪事实:2018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覃某、田某某、文某在金华市区某KTV的包厢内喝酒,一被害人方某在包厢门口张望引起被告人张某不满,被告人张某遂伙同被告人覃某、田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方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张某等离开KTV后,被告人文某得知对方不肯罢休,提议大家重新回到KTV找对方。后被告人张某、覃某、文某持啤酒瓶、橡胶辊进入被害人包厢,在包厢内,四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方某某、汪某某、方某某进行殴打。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方某某、方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事发后,四名被告人共计赔偿四名被害人1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8年11月29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来函后,指派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春担任该案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查阅案件相关案卷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同时,援助律师前往金华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田某某,与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倾听了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并就案件相关事实与被告人本人进行核实。

  综合全部情况,援助律师认为案件存在若干争议:第一次冲突发生时,田某某在做什么,在整个冲突中起到什么作用;第二次冲突发生时,田某某有无提议回去找被害人麻烦,进入被害人包厢殴打被害人时,田某某有无携带工具;被告人田某某在该案中能否被判处缓刑。

  2018年12月12日,案件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援助律师着重就两点争议进行调查询问,并努力陈述田某某应当被判处缓刑的必要性。

  援助律师通过询问该案的其他三名被告人,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田某某在该案中的角色:第一次冲突发生是因被告人张某而起,与田某某无关,田某某并非挑事者;第二次冲突是因被告人文某而起,并由被告人文某提议回去殴打被害人,田某某只是跟随;在第二次冲突中,田某某确实没有使用过任何工具,田某某及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援助律师在辩护时提出,本案中田某某主观恶行小,系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发,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案例二

  少年陷聚众斗殴门 法律援助力促不予起诉

  日前,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就吴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对吴某做出不起诉决定。懵懂少年险触法律红线,法律援助及时施以援手。

  吴某系某校高中生,其同学程某和另一学校的徐某因女朋友问题在QQ上发生争吵,后通过QQ约定打架时间、地点。2018年5月6日,程某和徐某各纠集十多名男子,来到金华市解放东路银泰城北面。程某、吴某等七人与对方徐某等六人发生斗殴,造成程某等人多处受伤。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书后,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接受该案并指派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骆松美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马上到婺城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了解案情。在阅卷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被告人吴某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斗殴,而且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跟着同学一起到了打架现场,吴某过去的时候,双方并没有打架,由程某与对方在那里谈判,后来谈判过程中发生了口角,进而打斗起来。打斗起来后,吴某没有积极的上去殴打对方,而是本着劝架的想法上前去拉住程某,在上前的过程中被对方拉住,吴某只是挣脱了几下,没有积极打斗。吴某系坦白,且对损失已赔偿,双方互相谅解。

  阅完卷,了解了大概案情后,援助律师又会见了吴某,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与会见,援助律师对整个案件有了全面的认识。援助律师认为,吴某不是积极参加者,不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吴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对造成的损失已赔偿,双方互相谅解;吴某系初犯。

  援助律师将上述法律意见,整理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递交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检察院对吴某做不予起诉决定。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

  案例三

  应届生就业遭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主张仲裁讨薪

  2018年11月1日,周某收到了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撤回了仲裁申请。法律援助又一次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强大助力。

  2018年9月26日,周某因在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被拖欠工资两个月,要求支付,来到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援助律师叶丽亚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向周某了解案情。原来,2018年5月12日,周某来到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约定5月份、6月份为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为2600元,转正后底薪2800元。然而,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未和周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保。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了5月份、6月份的工资后,便开始拖欠周某工资。2018年8月26日,因为单位拖欠工资,周某提出辞职。2018年8月30日,周某离职。周某多次向单位催讨工资,但单位均以没钱为由不予支付。

  经进一步询问,援助律师了解到,周某当时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5月份到该公司的时候虽然学校已经结束了全部的教学课程,但是周某当时还没有拿到毕业证,6月底的时候才拿到毕业证。所以2018年5月至6月周某未拿到毕业证期间,周某和单位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在问题。

  援助律师指出,劳动法规定了年满16周岁便是合格的劳动法关系的主体,周某于1997年出生,达到了劳动法规定的年龄,可以成为劳动法关系的主体。但是法律对于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关系的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也仅适用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而周某是以就业为目的在单位工作。

  援助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案例,发现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遍还是认为应届毕业生在没拿到毕业证之前和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2018年5月至6月周某未拿到毕业证期间,周某和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周某在2018年6月底拿到了毕业证,所以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周某和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因此援助律师在写仲裁请求的时候除了主张拖欠的7月至8月的工资外,还主张了8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月至8月份的社保。

  因周某和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周某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周某在单位上班的事实。援助律师让周某提供在单位上班场所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以证明周某在这段期间在该单位上班。援助律师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陪同周某向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9月29日,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定于2018年11月2日审理该案。

  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后,找周某协商,同意支付周某两个月工资4600元。因为当时主张双倍工资和社保也是为了给单位压力,能够让单位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既然单位愿意立即支付工资,周某就放弃了支付双倍工资和缴纳社保的请求。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白龙桥镇政府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82303148或12348转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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