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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相关问答

2019-03-04 09:29:09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通讯员 李丰谷

  记者张苑、通讯员李丰谷

  近日,《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下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将同时废止。

  据了解,《办法》立足水域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适应性的调整,将水域保护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明确水域保护相关措施,要求建立水域健康评估和水域违法通报制度,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鼓励公众参与水域保护,形成水域保护齐抓共管的制度环境。那么,新老办法主要有哪些差别?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水域保护又作出了哪些规定?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婺城区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

  1问:新的《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和老办法最大不同是什么?

  答:新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不再征收占用水域补偿费。而老办法除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外,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问:在法律层面,何为水域?水域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答:《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水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3问: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如何编制?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问:什么是重要水域以及占用重要水域的相关规定?

  答: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蓄滞洪区;省级、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

  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明确水域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问: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哪些规定及有关要求?

  答: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原则上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建设。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代为建设。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或者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方案进行水域占补平衡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6问:哪些涉及占用水库水域的行为是严令禁止的?

  答:禁止下列占用水库水域的行为:利用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水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在水库移民线以下建设与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7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域保护中应当做些什么?

  答: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信息录入水域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水质、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健康评估,并提出维持和改善水域健康状况的措施。

  8问:河(湖)长制在水域保护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市、县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推动有关涉及水域的规划衔接和统一,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乡、村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水域的巡查,及时劝阻占用水域等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水域保护科学研究,做好水域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水域保护意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水域占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该水域的河(湖)长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9问:未按照规定占用水域的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占用水库水域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中“占用”、“功能补救措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含义?

  答:占用,是指填埋、覆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水域功能严重减退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率。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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