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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 21

2019-05-20 09:07:23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近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男子涉嫌敲诈勒索法律援助协调公正量刑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焦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审判,最终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10月9日,焦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起诉书指控焦某有如下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焦某原系某知名餐饮企业金华店员工。2018年9月初,曾某某、焦某从该店离职,并向某知名餐饮企业方索要加班费,某知名餐饮企业方未同意。9月中旬,曾某某、焦某向某知名餐饮企业方相关负责人员发送某知名餐饮企业金华店内存在食品卫生问题的截图和视频等,索要加班费,否则将向媒体曝光。9月22日,某知名餐饮企业方支付给曾某某、焦某等人8000元。之后曾某某、焦某继续向某知名餐饮企业方索要钱款,否则将向媒体曝光某知名餐饮企业金华店内存在食品卫生等问题,但双方未达成合意。2018年10月8日15时许,某知名餐饮企业方让曾某某、焦某到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望江饭店12楼义乌厅会议室商谈,曾某某、焦某以向媒体曝光某知名餐饮企业金华店内存在食品卫生等问题为要挟,强行向某知名餐饮企业方索要封口费。某知名餐饮企业方提出给二人6000元,但曾某某开价1200万,焦某表示同意。某知名餐饮企业方表示先给2万元,剩余部分汇款至二人账户,曾某某、焦某表示同意。后某知名餐饮企业方当场支付给曾某某、焦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焦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金人民币2万元已被扣押并发还某知名餐饮企业方。

  2019年1月10日,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诸葛莹担任焦某此次敲诈勒索罪一案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看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中,被告人索要钱款为1200万元,按照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如果1200万数额被认定,即使是未遂,被告人也将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焦某会见,并制作了会见笔录,随后又通过办案法官查阅了全部案卷,了解相关情况。在会见时,焦某提出:这1200万是本案曾某某提出来的,他们事先也并没有商量过,他们也并不是真的想要这1200万元,只是随口说说。他们心里都清楚该知名餐饮企业不可能会给他们这么多钱。总公司有规定,如果发现下面加盟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每发现一项奖励一万元,但是该笔费用由违法违规加盟商承担,其也只是想要拿到这个奖励而已。所以一定请援助律师为其用心辩护,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援助律师通过阅卷及详细查看案卷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对该案相关情况结合焦某陈述,在庭审中主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案不应以1200万的犯罪数额为量刑依据,从以下几点阐明:本案1200万封口费只是被告人曾某某临时随口提出的要求,焦某以及被告人曾某某事先并没有对敲诈该数额进行预谋合意,他们都清楚被害人不可能交付1200万元。曾某某本人也并没有真实想要拿取1200万元的意图,其实只是一句气话、玩笑话而已。其主观上的真实意图仅仅是想从公司拿取总公司规定的奖金而已;被告人曾某某提出1200万元封口费时,被害人并没有与被告人协商降低款项,马上就答应愿意支付上述款项。因为被害人清楚被告人的真实意图,被告人也清楚被害人并非真的愿意支付上述款项,被害人并没有基于被告人的威胁而被迫要交付1200万元,被害人也只是随口答应,并非基于害怕而想要交付;被告人焦某在收取2万元款项之后,被告人并没有对剩余1198万提出过任何主张,双方都清楚剩余1198万不可能转账给被告人。

  援助律师认为,该案应当以2万元犯罪数额为量刑基础,并且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以下两点予以阐明:从出警的速度上,被害人交付款项与被告人被抓几乎同时的,可以看出事先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基本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实施犯罪;虽然2万元现金赃款已经在被告人口袋里,但是此时其二人并没有逃出受害人以及公安机关的掌控范围,因为本案谈判地点在酒店12楼会议室,并且会议室只有一个出口,公安机关就守在会议室出口外面,随时准备抓捕被告人。所以,该案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整个犯罪活动全部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内,现金赃款不可能转移到犯罪地点以外。

  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部分意见,不采纳本律师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

  案例二男子劳务讨薪难法律援助帮维权

  3月7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崔某某与婺城区某家庭农场的劳务纠纷案。婺城区某家庭农场未到庭。开庭当天,证人郑某某也出庭作证。因原告方提供的《挖掘机台班单》、录音以及郑某某的证言,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即便婺城区某某农场未到庭,也能证明婺城区某某家庭农场雇请崔某某开挖掘机,作业233.5小时,每小时120元的事实。2019年4月8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6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崔某某的申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同时指派援助律师叶丽亚办理此案。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向崔士强了解案情。

  原来,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婺城区某家庭农场雇请崔某某开挖掘机进行地面翻整,整个期间内崔某某驾驶作业的时间是233.5小时,每小时120元,共计28020元。对方支付了4000元后,就不再支付。崔某某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12月5日,崔某某因拿不到劳务报酬找到农场,协商无果后,崔某某报警。蒋堂派出所出警后协商无果。派出所民警告知崔某某可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2018年12月6日,崔某某向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援助律师看了崔某某手里的《挖掘机台班单》,每张单子上都有他作业的时间,累计驾驶作业233.5小时,有驾驶员崔某某及农场工作人员的签名。《挖掘机台班单》存在的问题是签字不是负责人签字,且没有写明每小时多少钱。虽然有农场工作人员签字,但该签字人员是否是农场工作人员还存在异议,因此仅凭《挖掘机台班单》来证明崔某某在婺城区某生态农场干活有瑕疵。虽然听崔某某说挖掘机行业的行业标准是120元,但也不能说明农场和崔某某约定的价格是每小时120元。援助律师接着询问崔某某蒋堂派出所出警后的情况。经了解,报警当天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双方协商过程中农场负责人承认欠崔士强劳务费,但没有提到具体多少金额。崔某某对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录音中谈话的一方是农场的负责人,因此可以认定农场和崔某某之间有劳务关系。本案最后一个待证事实是崔某某开挖掘机的费用是每小时120元。援助律师询问崔某某有无证人可以证明。崔某某想起这个活是郑某某介绍的,他知道每小时120元的标准。最后,援助律师将《挖掘机台班单》、录音作为证据,并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证人郑某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婺城区某农场雇佣崔某某开挖掘机,每小时120元的事实。援助律师书写起诉状,整理了相关证据后,于2018年12月7日,陪同崔某某去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当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例三男子涉嫌危险驾驶法律援助力促公正审判

  4月16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对郑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庭审过程中,郑某某多次强调自己愿意全额赔偿另外两家的损失。郑某某的母亲及继父也当庭与两家达成一致意见:“一个星期之内全额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两被害人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9年4月10日,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起诉书指控其有如下犯罪事实:2019年3月30日万23时许至3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上浮桥打牌吃宵夜期间喝了酒。之后,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准备去买香烟。2时40分许,郑某某驾驶该车沿金华市婺城区石榴巷自西向东行驶至石榴巷53号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五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六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未报警,并逃离事故现场返回家中。回家后,被告人郑某某给母亲打电话,希望母亲的男朋友金某某能去现场顶替自己成为肇事司机。后郑某某与母亲及金某某一起返回事故现场。经过民警现场调查,金某某承认系冒名顶替,郑某某是肇事司机,民警将郑某某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郑某某被带往金华市广福医院抽血。2019年4月3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郑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赔偿五位被害人中的三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4月15日,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春担任被告人郑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查阅了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同时,援助律师前往金华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郑某某,与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倾听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就相关事实与被告人进行了核实。综合全部情况,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逃逸且找人顶替,有前科劣迹,未如实供述,所以要想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最大的突破点在于被害人赔偿与谅解。案中有五个被害人,但是由于调解的时候其中两辆车还没有修理好,所以郑某某只赔偿了其中三家的损失,另外两家被害人与家属协商赔偿无果后怨气比较重,表示要开庭时到法院讨要一个说法。

  援助律师在会见时再三询问被告人郑某某是否愿意赔偿另外两家的损失,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风险。郑某某表示愿意赔偿。援助律师在开庭前与两被害人取得联系,稳定被害人的情绪,再三表示会竭尽全力处理好此事。同时,援助律师与被告人郑某某的母亲等取得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并转达了郑某某希望有家属代为赔偿的想法。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或12348转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文化路2号(白龙桥法庭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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