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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 22

2019-06-10 09:17:2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

  近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集体讨薪陷“证据盲区”法律援助力促速裁维权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涉及邓某某等劳务报酬纠纷的15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以裁定书形式予以司法确认,案件即将进入执行程序,并待欠薪公司资产拍卖后即可参与分配。各受援人的权益均可得到切实维护。

  今年5月,邓某等15人集体至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核,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旻办理该案,并启动快速受理办案程序。

  援助律师现场翻阅了基本证据材料后,认为是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体追索拖欠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但由于此前邓某等17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所持有的主要证据——欠款证明上的相对人为欠薪企业和邓某等其中一人,其他各人的工资虽被列明但均包含在邓某名下。

  援助律师在向多名援助申请人进行详细询问后了解到,该案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欠薪企业拖欠了各劳动者2017年底至2018年底的一年工资各数万元,经劳动者多次催讨,欠薪企业向其出具了欠款证明,欠薪企业由于资不抵债其主要资产已被法院查封并即将进行司法拍卖。

  在随后的两天内,援助律师完成了全部起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与欠薪企业负责人和婺城区人民法院沟通,考虑到欠薪企业认可各务工人员被拖欠的工资金额和基本事实,且案件需快速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故援助律师申请对该案采取诉前调解并司法确认。经婺城区人民法院准许,15个案件首先由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进行人民调解。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当日即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二

  伪造“以奖代补”成诈骗,法律援助力促公正判决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审理,对吴某做出了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判决。吴某对援助律师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此前,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涉嫌诈骗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商请函后,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接受该案并指派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骆松美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会见了取保侯审在家的吴某,向其了解全部案件经过。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作为来料加工经纪人,在全年加工费发放总额未达到20万元,带动农民稳定就业未达到30人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来料加工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虚增加工费发放总额和带动农民稳定就业人数。骗取以奖代补资金2万多元。2016年度来料加工以奖代补资金2万多元因相关部门暂停发放,而骗未遂。

  吴某为了骗取补贴,通过自己的亲属以及村民冒名其员工,取得他们的银行卡,由其汇款取款,银行卡由吴某掌控,制造出不真实的银行流水,来诈骗相关部门。后案件移送至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整个会见过程中,吴某除了后悔还是后悔。吴某陈述其刚开始只是想自己以前是达到享受以奖代补的标准的,只是后来都用机器生产后,人工就少了,觉得以后扩大生产,肯定可以达到标准的,于是就混水摸鱼,伪造员工数,以及银行工资发放流水。

  听了吴某的陈述后,援助律师又前往婺城区人民法院查阅相关卷宗材料。事后,又与吴某取得联系,确认吴某系自首,并问明整个自首情节。援助律师发现,吴某的行为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援助律师认为,吴某主观恶性、涉案范围均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在公安未发觉未查清作案事实的情况下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中有一起系诈骗未遂。诈骗金额计2.12万元,数额较小,该诈骗款已全额退回。

  援助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在法庭予以发表,并整理成书面辩护词庭后交予审判员。恳请法庭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

  案例三

  男子无知身陷开赌场罪法律援助力促认罪悔罪

  5月21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涉嫌开赌场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张某某犯开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此前,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婺城区人民法院商情,指派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涛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一审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阅卷并约见张某某。

  据悉,2018年10月,张某某在婺城区某村开设便利店,并在其二楼开设棋牌室,并提供赌具“牌九”供人赌博抽取渔利。今年2月18日晚,韩某某、王某某先后在该棋牌室以玩“牌九”的方式做庄赌博,徐某某、杜某某、章某等多人参与押注赌博,张某某收取“头钱”。当晚,公安机关对该棋牌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韩某某等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7万余元。经查,张某某开设赌场医疗抽头渔利约人民币5000元。当日,张某某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传唤归案,2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6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约谈中,张某某称,自己经营一家便利店,收益很少,家里有子女上学,想做棋牌室赚点钱,就在便利店的二楼摆了几张麻将桌,平时人很少来玩,这次是过年想挣点钱,提供赌具“牌九”,然后抽头渔利,也没做多久,一共抽头了大概5000元,本以为过年收一点头钱不违法,没想到会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也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通过阅卷,援助律师了解到,张某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无前科劣迹,获利少。

  援助律师从张某某主动供述,系坦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也已退出赃款,对抽“头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自愿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认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角度辩护。庭审中,法官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或12348转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文化路2号(白龙桥法庭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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