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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 26

2019-10-23 08:52:45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通讯员 朱和建

  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

  近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熟练工工伤被指“操作失误”法律援助帮其争取公正赔偿

  日前,何某终于拿到了某某公司4万元工伤赔偿款。他对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专业援助表示感谢。

  据悉,何某在某某公司上班,在操作机器的时候,不幸被机器压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左右,公司为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赔偿。何某和公司沟通了几个月之后没有任何进展,一气之下就离职了。随后,何某找到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核符合援助条件,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清华为其提供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与何某见面,了解案情。很快,援助拿着何某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向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的仲裁申请。

  开庭前,某某公司态度强硬,表示已支付了医疗费,并支付了医疗期间的工资,拒绝支付其他任何赔偿。庭审之后,某某公司要求调解,何某也愿意调解,但是某某公司只愿意支付1万元。何某不同意此调解方案。最终,婺城区劳动仲裁院判决某某公司赔偿4万元。

  某某公司不服裁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的请求,要求撤销仲裁院的裁决,理由是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而且何某在某某工作多年,已经熟练地掌握了机器的性能,所以应该是何某故意为之,不是工伤。

  庭审中,援助律师回应,关于认定是否法的问题,如果认为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一审的时候已经就这个问题充分询问某某公司;关于工伤是否成立的问题,工伤的定义只在于是否在工作的过程中导致受伤,和工作熟练程度无关。

  二审开庭后,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某某公司将支付条件上升至15000元,何某再次拒绝。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仲裁撤销的申请,何某申请执行,顺利拿到了40000元。

  案例二

  男子难谋生计再“伸手”法律援助力促酌情判决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就汪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汪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2000元。

  据悉,2019年2月12日凌晨,汪某某驾驶平板电动三轮车来到婺城区体育街兰溪门菜场东门门口,趁四下无人,将陈某某放置在此处统一保管的4只牛津塑料水箱、20只塑料周转篮盗走。2月23日凌晨,汪某某再次来到这里,以同样的方式,将陈某某和邵某某放置在此处的6只牛津塑料水箱盗走。3月11日凌晨0时许,汪某某又来到这里,准备盗窃塑料筐,后其将游某某放置在此处的5只塑料筐放到电动三轮车时,被兰溪门菜市场保安发现并当场抓获。3月20日,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5只牛津塑料水箱、塑料周转筐总价格为人民币2452元。

  公安局送检察院当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笑洁为汪某某盗窃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汪某某,得知汪某某之前有犯罪前科,且前科事实基本为盗窃行为。根据汪某某的供述,其在2019年2月至3月间共盗窃三次,前两次已将盗窃物品售卖,最后一次在盗窃时被抓获,系犯罪未遂。汪某某自幼离家,无亲无故,面容老弱,刑满释放后,找不到工作,也没有任何工作技能,鉴于此,汪某某重操旧业,盗窃他人财物。但汪某某仅盗窃随处可见的牛津筐、水箱之类,没有入室盗窃。

  援助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根据案情以及汪某某自身的情况,援助律师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汪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的定性无异议,针对汪某某存在的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汪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汪某某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汪某某自身无亲无故,刑满释放后因现实情况,导致其无法找到工作,出于生存无奈才重操旧业,但这并非是汪某某犯罪的理由,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对其从轻量刑。

  经过庭审,法官采纳了援助律师从轻的辩护意见,对汪某某从轻处罚。

  案例三

  在校学生“仗义”打群架法律援助力促不起诉

  日前,公诉机关就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及其家人如释重负,对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表示感谢。

  何某某系金华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如下:2018年4月13日下午,李某因与张某之间的私人恩怨,纠集魏某某、商某某帮忙打架,商某某又纠集何某某以及王某某、蕉某某、杨某某、刘某、覃某等人,张某纠集张某某、张某闻、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场助阵。双方在婺城区江北人家饭店大院内持木棍、簸箕、砖块等进行互殴,致使张某闻、何某某、吴某某等人受伤。期间,何某某在斗殴过程中拾起现场的簸箕打了对方一名男子的背部。 2018年7月19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诸葛莹担任该案何某某的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阅读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何某某已取保候审,援助律师提前约定时间,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了解到其是一个在校学生,而且未成年,因为出于同学义气去了犯罪现场。他当时并没有考虑到这样做会触犯法律,并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感觉非常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如果这次犯罪导致他坐牢丢失学业,他以后将无法面对亲人,无法想象以后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子。

  经过阅卷、仔细分析案件、与承办公诉人多次沟通后,援助律师建议,公诉机关对何某某不起诉,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对法律及犯罪行为认知能力较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每次讯问笔录都能如实供述且供述一致,认罪态度较好,存在坦白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此次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也是出于同学感情出手帮忙,而且此次犯罪未使用刀具等严重伤害生命安全的暴力工具,主观恶性较小;现在为大专在读学生,其家庭具备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

  公诉机关最终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或12348转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文化路2号(白龙桥法庭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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