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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规划分局就《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答记者问

2010-09-28 10:00:59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今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婺城规划分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是什么?

  答:《条例》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系列细化和补充,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总的来讲,《条例》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

  一是切合浙江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条例》根据浙江实际对上位法作了许多细化和补充规定,如进一步明确了选址意见书的具体核发权限和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具体管理制度,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条件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主体、条件和程序,深化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条例》也创设了很多具有浙江特色的制度,如为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的全覆盖,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条例》将县(市)域规划纳入法定规划体系,从而肯定了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这项重要制度创新;为规范房屋用途临时改变行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条例》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这些制度的目的是要尽力解决规划管理中的难点、重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强化规划管理,真正发挥规划在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地方立法的宗旨和基本价值取向,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力量源泉。《条例》始终以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规划许可事前和事后公告制度,并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需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为防止建设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等变更规划条件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为防止建设单位规避法律漏洞违规超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条例》将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明确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对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依据。

  三是强调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机关职责。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全体公民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因此,“治权”是法治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治权”就是要依法规范和制约权力。为促进依法行政,《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规划许可的条件和期限。为保证违法建设查处落到实处、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条例》对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实物、违法收入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对作为处罚依据的“违法收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界定,并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对城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和代为改正措施的形式作了明确要求。这些规定不仅给行政机关执法提供了标准尺度,也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规划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不仅要规划阳光,更要执法阳光。

  问:《条例》制定实施有怎样的意义?

  答:《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更好地推动我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是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全面总结10多年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紧扣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现实与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制定的,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

  问:《条例》的立法针对性如何体现?

  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强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体制机制,规范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行为,提高规划的生命力与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在立法理念、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等方面都有很多重大突破,但是由于国家立法较为原则,在两年多的施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例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适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范围、不同层级规划区的关系、专项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用途改变的规划管理、违法建设处理等难点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在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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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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