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包括委托管理和业主自治两个方面。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国。
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力?
业主享有以下权力: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业主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 、 哪些重大事项需要达到多少比例的业主共同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贵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什么是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通过物业建筑物所有权而自然组成的,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应当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固有的权利。凡有关全体业主之间共同利益的重要事务,都必须由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借助业主大会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共同事务的管理,是业主物业建筑物财产权利的延伸,也是业主自治自律行使物业建筑物财产的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6、业主大会如何筹备?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管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应当划分为一个物管区域。
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和建设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5名。筹备组的组长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或居民委员会推荐公示后产生。
7、业主大会有权议定哪些重大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利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8、设立业主大会相关工作的经费由谁承担?
首次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9、是否应当现在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投票权?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10、业主大会会议有哪些召开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荐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11、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任期?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会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确定,一般由5-15人(单数)组成。业委会成员应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议事能力、积极维护业主利益、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和带头履行业主义务的产权人。
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至5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约定,可连选连任。
1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如何产生?
候选人产生方式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产生;二是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
直接提名候选人的,可由业主以业主小组或楼层、单元或幢为选举单位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进行。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无效。每一投票人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分期交付的小区,先交付的小区已经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该按照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幢、单元比例为未交付的幢、单元预留业主委员会的名额。
13、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4、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怎样进行?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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