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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典型案例揭秘“养老诈骗”套路

2022-09-09 15:03:54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养老一直都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但老年人因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法律知识不足,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狩猎诈骗目标的重灾区。近日,金华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发布了一些典型案例汇编,揭露各类典型养老诈骗手段,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

  典型案例1

  冒充专家推销

  涉老“保健品”实施诈骗案

  2014年始,马某某等人在沈阳成立某健康咨询公司、某商贸公司等,从事药品销售等活动,因上述公司均无药品经营资质,遂以其他具有经营资质公司名义从事药品交易、存放。公司内部主要有数据组、物流组、客服组、销售组,各组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公司通过印制《关于红桃K长寿膏临床效果观察》《龙立勃补精活肾新疗法》等资料,夸大药品疗效,通过大量投放免费送小礼品的广告,获取被害人信息资料,随后公司客服组按照话术冒充中华男性健康协会、国家863项目火炬计划等工作人员,称国家免费发放评书机和健康资料,继而了解被害人的年龄、退休工资、是否与子女同住、病情等相关情况,将符合诈骗条件的老年人名单报至物流组进行邮寄物品和跟踪。销售组有针对性地冒充专家、教授等,夸大老年人的病情,甚至恐吓不及时治疗会恶化等,然后借机推销保健品、虚构治愈率,并谎称名额有限,购买可以获得高额优惠等,让被害人误以为价格十分优惠,实际以高于市场数倍的价格进行销售,以此骗取老年人养老钱共计人民币5800余万元。

  2022年5月2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某等15人有期徒刑九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情节较轻的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2

  以投资生态园

  养老院为名集资诈骗案

  2019年4月以来,管某某成立常州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在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衢州市龙游县、常山县等地成立分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传单、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虚构管某某名下的常州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生态农业园、养老项目、酒店等项目需要资金,并以高息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借款给公司。截至案发,管某某利用上述手法,共计骗得吴某某等500余人共计人民币2700余万元,管某某并未将上述资金用于对外宣传的建设生态园养老院项目。

  2022年5月6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3

  以投资旅游开发

  为名集资诈骗案

  2020年5月,金某某在金华设立某旅游开发公司。公司成立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却对外宣传该公司在宁波市做“衡山岛”旅游开发及水产养殖项目。金某某通过“王某某”、“林某某”(均身份不详)等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所得资金被金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瓜分,未用于项目开发。金某某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向140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

  2022年6月10日,金某某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

  典型案例4

  溶解血栓“神药”

  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以来,吴某某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免费体验、播放PPT等方式宣传清血酶TM FDP纳清片(为普通食品)具有溶解血栓等功能,对普通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以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至案发,吴某某已销售清血酶FDP纳清片224瓶(销售价格156元/瓶,货值34944元),已预售未付款为446瓶(货值69576元)。

  2022年4月13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

  “富硒小米”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武义县某食品店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经营活动。同年4月11日,该店举办“富硒小米”产品团购促销会推销“富硒小米”,以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向在场46名中老年人介绍“缺硒的危害”以及“硒在人体内的作用”等内容,告知消费者食用“富硒小米”对人体健康有好处。会场墙上还印有“人体缺硒的危害(免疫力低下、诱发肝病、肝癌等)”“硒在人体内的作用(可防癌、帮助控制血糖等)”等内容的展示牌,以文字形式告诉消费者“补硒的重要性”。上述宣传内容均摘取自网络上文章和相关书籍刊物,在售“富硒小米”产品实际为普通食品,并无宣传内容中所述的保健或疾病治疗功效。当日被武义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在检查过程中,该食品店已主动清除现场宣传内容,停办相关促销活动。

  2022年6月6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店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6

  以投资养殖场高利

  回报为诱饵集资诈骗案

  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金华市金东区、婺城区成立并运营浙江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虚构在杭州某林区有养殖场、山核桃等基地,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向77名老年人非法集资,致使各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85万余元。公司运营过程中,刘某某、石某某明知该公司无正常业务且不能返还被害人资金的情况下,仍参与公司经营,并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等职务非法集资,获取非法利益。

  2022年6月27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典型案例7

  以开设公司形式募集

  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全国设立四大战区,各战区以地市级为单位在全国设立分公司及店铺,并依托各地分公司及店铺采取线下网点地推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募集资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公司金华一店共非法收取29名老年人投资款682万余元。陈某某于2016年8月底进入该公司金华一店工作,2017年升任店长,在其担任店长期间,共收取投资人的投资额为403万余元。

  2022年5月19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以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8

  以投资敬老院承诺高额回报、

  免费入住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6年至2008年7月份之间,王某某以“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义乌负责人的身份,以投资张某某开设的北京敬老都建设为名,对外宣称投资10万或21万元,可以免费入住“敬老都”、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人介绍人的方式,在义乌协助张某某向不特定的多名公众吸纳资金1000万余元。

  2022年7月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9

  以投资养殖黄鱼

  为名集资诈骗案

  2020年,张某某、叶某某(均刑拘上网)、杨某某、李某某计划开设一家空壳公司专门吸引老年人投资,同年8月,在永康注册成立了以李某某为法人的某农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与叶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为公司的经理及监事。张某某为公司寻找了一批业务员团队,专门负责与前来投资的老年人进行商谈合同。2021年4月,张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因与李某某产生分歧而退出该公司,李某某遂找到吕某某担任公司经理兼财务,直至同年8月份公司停止运营。该农业有限公司为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生产,犯罪嫌疑人以公司做养殖黄鱼等产业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发送礼品、组织活动以及许诺高回报率等方式吸引150名老年人投资,集资款共计500万元。

  2022年6月,李某某、杨某某、吕某某三人被永康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10

  以预定养老服务为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6月以来,周某某等人先后成立湖南某公司浦江分公司、浙江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业务员采用预定养老服务、投资异地旅居项目等名义,向社会上不特定老年人吸收资金,并承诺每年支付7%至10%不等的福利补贴,两年到期后归还本金。为取得老年人对异地旅居养老项目的信任,浙江某公司在成立后,租赁浦江县某地建造养老公寓,组织老年客户前往湖南参观公司及投资的其他项目。截至案发,周某某等人利用浙江某公司共向694名老年人吸收资金人民币4600余万元。

  2022年6月29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周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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