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苑)日前,徐某等12人来到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法律援助律师龚志坚送上了表达感谢的锦旗,为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竖起了大拇指。原来,就在不久前,经过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他们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合法劳务报酬共计33000元。
据悉,2022年1月至同年3月,受援人徐某等12人为浙江某公司提供劳务,约定报酬标准为18元/小时,并进行了工时记录。劳务结束后,受援人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结款,但谢某一直拖延。
2022年7月22日,受援人向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其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遂指派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从诉讼主体看,因受援人系受雇于谢某为其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劳务,且1月份的工资已由公司发放,可将公司与谢某列为共同被告;从证据角度看,受援人未签订劳务合同,仅有的考勤记录和自制的工资明细也未得到谢某和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存在举证不充分的风险。同时,谢某作为被告在法院有多起涉诉案件,本案胜诉后执行不能的风险大。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被告提出“按照12元/小时计算工资,5日内支付完毕”的调解方案。
援助律师基于上述风险考量,向受援人做了充分释明,受援人同意了调解方案。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后谢某依约支付受援人劳务报酬共计33000元。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倪耀建表示,本案是涉农民工主张劳务报酬案件,双方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处理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受援人受雇于谢某为注册公司提供劳务,依法有权取得劳务报酬,但受援人系农民工,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强,未与对方签订劳务合同书面约定报酬标准,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也未让对方签字确认。援助律师在承办过程中对诉讼风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及时与受援人进行沟通最终选择调解结案,使案件得以完满解决,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看婺城新闻,关注婺城新闻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