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标准(一)缴费(即个人每年缴费300元)的人员、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可以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可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报销和二次补助待遇。(注:可报销医疗费用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确定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根据现行标准,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每份100元,医疗费用保险额10万元,可购买多份,累加计算医疗费用保险额。也就是说,花100元购买1份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年度可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在基本医疗保险15万元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达到25万元;购买2份,年度可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达35万元;以此类推……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在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在连续购买的前提下,可获得一定的报销比例增长:第一年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在保险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5万元以上部分,按60%(可报销部分)报销;连续购买第二年,报销比例上升为75%;连续购买第三年,报销比例上升为90%;连续购买10年,报销比例达95%。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的费用报销方式,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另外,连续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满3年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可报费用个人自负(不含异地就医个人先支付部分)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还可获得(可报销部分)50%的补助。该补助款在医保年度结束后,由市医保处计算出参保人员应补助金额,在9月底前(在校学生于11月底前),将补助款汇入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银行委托代扣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