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2012年市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摘要
加大粮食生产直接补贴
一是对市区范围内所有种植早稻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继续实行普惠制补贴,补贴标准每亩50元(市财政、区财政分别承担30元和20元)。二是提高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包括订单交售水稻种子)的种粮农户的奖励。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由25元提高到30元;一般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的奖励由15元提高到20元;订单水稻种子的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水稻种子的奖励由25元提高到30元,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三是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及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的补贴标准,每亩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5元,区财政承担5元。对种植双季水稻100亩以上的规模化种粮大户,每亩增加补贴100元,由市财政承担。
开展种植大户和合作社评比活动
市财政安排150万元对市区早稻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大户和1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当年投售当地粮食部门(或种子公司)的早稻谷在300公斤/亩以上的,结合全年粮食复种指数、新技术应用、单位面积产量等情况,实行评优奖励,以奖代补。
实行水稻机插和统防统治补贴
对应用机械插秧和油菜机收作业环节和对接受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除省负责60%部分外,由地方承担的40%即16元部分,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支持创建5000亩市级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区,制定市级统防统治工作示范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6元/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入项目承担单位。
实行水稻政策性保险政策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9〕85号)精神,水稻政策性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或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15元或30元,各级财政给予93%保费补贴,其中,除省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外,地方财政补贴部分由市、区财政按6:4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