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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金华市区以外的医院住院的,应当由市区定点医院填写《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主管院长签字,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目前限转杭州、上海的三级医院)。
转往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就医证历本》,就医结算,按规定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机构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处进行结算。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有效发票、出院小结、治疗费用清单、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到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②外出、探亲期间急诊住院就医:在外出、探亲期间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5天内报告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院后持有效发票、出院小结、治疗费用清单、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到所在区的医疗经办机构报销。
③保险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在保险年度内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