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我见证了中国司法的蜕变”
1764年7月,26岁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原则现已被视为不容置疑的真理。然而,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中国司法界却经过了漫长的探索和尝试。
身着铁青色法官制服,军警式大盖帽。法庭上,审判长怒目圆睁,高高在上。法庭下,犯人缩手缩脚,噤若寒蝉。
“站直了!”
审判台上,审判长蹙着眉头。
台下是个中年男子,涉嫌潜入居民家中盗窃。
男子说的是方言,说话时斜着身子,“法官,我真的没偷过。”
审判长问起了细节。
“这次真的不是我干的。”男子小声重复了一句。
听完男子的回答,公诉人脸带怒色,“还不老实!在派出所、公安局、检察院交代过多少次了,你自己说说看!”
……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职于婺城区法院刑庭书记员的方明,在工作中常见到的情景就是如此。“虽然在学校受到的教育要求法官做到公平公正,处于中立位置。但在那个年代,很多刑事审判都是有罪推定。特别是对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由分说,就带着有色眼镜看他,根本容不得多说。”这让初入法律界的方明也变得嫉恶如仇。刑庭是给犯罪分子“判刑”的,每天都能接触到不少罪犯。即使面对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他也不曾畏惧过一分。用他的话讲,就是“一旦被抓进看守所心里预设他就是有罪的,公检法的任务就是要将他绳之于法”。
不过,这样的观念随着司法改革与进步,很快退出了历史舞台。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2000年5月1日起,中国大陆的法官开始换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统一换着黑色凝重的法官袍,基层法院的法官改着西装领带。2002年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开始着法袍。法官换装虽不是第一次,但这次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大盖帽军警式法官制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一种着装模式。它意味着法官主动、积极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打击犯罪,法官与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处于惩治犯罪的同一战壕,强调互相配合。而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法官被动、中立地进行审判,法官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法官只负责审理案件,侦查、控诉、辩护的职能分别由警察、检察官、律师行使。特别是自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已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要求法官被动、中立、消极,消极并不是无为,而是为了公正。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决定者,当事人不希望国家机关主动干涉个人事务,法官也没有必要代替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凭法律理念、内心确信来裁断是非,做好居中裁判者,而不应成为主动的执法者。这就决定了代表暴力、主动的军警式制服在现代诉讼体制下难以在法官系列中再展风采。
大盖帽的时代已经过去,方明也从工作了11年的刑庭转入民庭,担任民庭庭长,民一庭庭长,开创审判事业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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