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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 连着你我他

2017-08-24 09:02:00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胡敏霞 见习记者 陈晓倩 通讯员 郎静

  眼下,婺城全区上下都在全力打好环境保护战,处理碎石场;走访关停有违法建筑、污水排放、无证无照现象的企业;整治汽修厂……一件件实事让婺城的百姓感受到了环境整治所带来的好处。

  其实,环境整治并非是政府之事,而是每个公民、每家企业的义务,一件看似不起眼的小事,有可能就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记者从婺城区综合执法局了解到,仅去年一年,执法人员处理了相关环境违法案件就有128起,主要涉及倾倒生活垃圾、噪音污染、未经许可夜间施工等多个类型。

  公民或者企业的哪些行为容易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呢?又该如何来保护环境?近日,记者专门整理了相关的案例,希望以此来提高公民以及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噪音污染:

  事件还原:“轰隆隆……”一阵嘈杂的施工声响彻城市上空,扰人的噪音声让住在市区东市街与人民东路路口附近的居民难以入睡,要知道,此时已经是晚上10点30分。“当我们巡查到此地时,发现位于该路口欧的香缇苑正在进行夜间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等正在作业。”对于这起发生在2016年3月22日晚上10点30分的噪音污染事件,婺城区综合执法局机动中队的执法人员至今还记忆犹新。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询查,经过一番询问,发现该工地的施工方单位无法提供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普法时间: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施工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而该施工方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当日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这一时间段施工都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该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停止夜间违规施工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倾倒生活污水:

  事件还原:婺城区青春路一带有不少小吃店,倾倒生活污水之事便时常会有发生。

  今年6月13日,位于婺城区青春路的某小吃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生活污水,被巡查至此的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的执法人员发现。据执法人员介绍,污水乱排路段主要集中于青春路5—7号,污水主要是小吃店洗菜用过的生活类污水。该小吃店的工作人员为贪图方便,没有按照要求将洗菜水倒入污水管道,而是直接倾倒在城市街道上。

  由于长期有店家违法倾倒生活污水,青春路上的这一路段地面变得油腻乌黑,不但影响到路过的群众,同时还破坏了城市环境建设,造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小吃店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并拍摄违法排放污水照片取证。

  普法时间:根据调查情况,该小吃店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该店随意倾倒污水已属违规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此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店家处以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焚烧垃圾:

  事件还原:事情发生在2017年5月17日,这天,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乾西中队的执法人员在经过乾西乡婺江西路与工贸街交叉口时,发现路边正在焚烧废弃物,焚烧堆冒出阵阵黑烟,还能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执法人员立即下车查看,发现焚烧物主要为废弃电缆线,焚烧地点周边的路面已经焦黑一片。

  经询问,焚烧垃圾的吴某是废料收购人员。据她介绍,这些焚烧的废弃电缆线都是她从各处收购回来的,为贪图方便,才选择了露天焚烧处理。

  普法时间:据执法人员介绍,吴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对吴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倾倒粪便:

  事件还原:“婺城区环城北路田里村村口有人向非机动车道上雨水管道倾倒粪便,臭气熏天。”2016年11月4日,一市民向8890打来投诉电话称,田里村村口的雨水管道经常会被粪便堆满,污染环境,周边村民苦不堪言。接到报案后,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北中队的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取证。

  经过寻访查证,执法人员确定了违法倾倒粪便的车辆。该车司机在洪源居民楼清掏粪便后,驾驶吸粪车途经环城北路田里村村口路段时,将车内粪便排放到该路段的非机动车道雨水管道窨井里,流入雨水管道。

  令人意外的是,在将案件送至该局法制科立案审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司机并不是初犯。2016年7月15日,该司机曾驾驶同牌号车辆在婺城区新狮街道城北工业园区威达日化有限公司西大门道路往南50米的雨水窨井内,偷倒粪便被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狮中队查获,并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据执法人员介绍,向街边排水管道内倾倒污物,不但会导致附近环境脏臭不堪,还极可能腐蚀、堵塞排水管道,给城市排水防汛带来重大隐患。该司机向水体排放废弃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由于多次违法倾倒粪便,且不改正,结合金华市“五水共治”整治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一下的罚款。依据该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意丢弃生活垃圾:

  事件还原:今年5月2日,在婺城区河盘桥路656号东侧的空地上,“莫名其妙”地多出一张破旧的沙发,这让原本整洁的街道显得尤为“脏、乱”。

  这张破旧的沙发究竟是谁扔的?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发现,这一张废弃的沙发是居住在附近的居民周某丢弃的。据悉,周某在整理房间时,清理出了这一张破旧沙发。想着没有地方丢,他就把沙发随意地堆放在了街道上。

  普法时间:丢弃破旧沙发,这看似是一件平常的小事。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废旧沙发属于生活垃圾类,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都属于违法行为。“大型废弃家具都需要自行清运,有些人会嫌麻烦而随意丢弃,”执法人员说。

  周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该项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周某处以200元的罚款。

  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事件还原:闹市区都有人随意堆放垃圾?你可别不相信,还真有人这么干了。今年3月29日,在人来人往的金华银泰天地一楼门前,一堆建筑垃圾随意地堆放着,严重影响了市中心的形象。接到举报后,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示范中队的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取证,发现这一建筑垃圾堆占地面积足足有84.7平方米,已经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经过初步调查,执法人员首先确认了该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任方。据悉,责任方为附近建设施工的某公司,堆放的垃圾主要是该建筑公司施工废弃的建筑材料。

  普法时间:执法人员告诉记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对该违规单位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规单位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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