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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 帮助百姓解难事 10

2018-05-15 09:11:53  来源:  婺城新闻网  作者: 张苑 朱和建

  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法律援助释法理促当事人悔罪

  3月8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石某某盗窃一案。在庭审过程中,石某某一改之前两个阶段不认罪的态度,在庭上做了有罪陈述,且当庭认罪,故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以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在此过程中,援助律师为石某某提供了正确的法律解释,让石某某以其客观真实的态度面对法院审判,让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石某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17年6月14日、6月16日在婺城区安地镇两小区的被害人家中窃得大量财物,经鉴定共计人民币552007元。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1月22日,婺城区人民法院通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石某某提供辩护。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王笑洁律师,为石某某涉嫌盗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去法院阅卷。内容显示,石某某本人未在公安侦查阶段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承认其盗窃的事实,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中却均能证实石某某参与了整个盗窃过程。

  随后,承办律师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到石某某不承认其参与盗窃的原因。石某某本人认为自己只是帮忙将其他同案被告人带到现场,只是帮忙替他们在盗窃场所门外望风,没有实施窃取,故其在公安、检察院阶段一直不承认其参与盗窃。后承办律师告知石某某,虽然他没有直接窃取,但他和其他被告人是共同盗窃,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他的盗窃金额等同于其他被告人所盗窃物品的金额。此时,石某某才明白他确实参与了盗窃,构成盗窃罪。承办律师又告知石某某,虽然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均未认可其实施了盗窃行为。

  案例二

  求职不慎陷“聚博门”法律援助力促公正审判

  日前,陈某涉嫌聚众赌博一案经过两次庭审,最终确定了陈某工作的微信群涉案赌资为336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鉴于陈某所起的作用不是很大,及对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并且也当庭认罪,悔罪,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的判决。陈某对援助律师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

  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陈某高中毕业后就出外打工。可他万万没想到,自己所从事的这份工作,让他触犯了法律。

  2017年9月,陈某找了一份月工资4500元的工作,工作也很轻松,每天统计一个微信群的上分下分情况,并且汇总一天的盈利。而这个微信群的作用是给微信群友玩百家乐进行赌博。庄家让大家下注,如果群友下注成功,那么庄家赔钱,如果群友下注失败,下注的钱就被庄家吃掉了。这个微信群就相当于一间赌坊,上分下分等同于投注,投注后庄家按输赢赔付。

  在陈某工作两个多月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利用微信群聚众赌博,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取证,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陈某及其老板等人抓获,不久,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的援助商请函后,指派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盛清华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陈某是由于无知,触犯了法律。陈某的老板组建百家乐微信群,而陈某受雇佣并工作一段时间后,对于老板利用微信群聚众赌博的事情是了解的。但对法律的无知,让他陷入了人生的困境。

  案例三

  男子贩毒证据存争议法律援助核证促公平

  1月31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刘某涉嫌贩毒、容留他人吸毒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金华市秋滨街道秋高新村附近4次贩卖毒品,共计2.3克。2016年7月初至9月底,4次容留王某某在其白色桑塔纳车内吸食毒品。由于刘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家庭经济困难,2017年10月,婺城区人民法院商请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刘某提供辩护。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徐旻律师,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到法院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在会见过程中,刘某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于贩卖毒品全部予以否认。鉴于上述情况,承办律师详细询问了刘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贩毒行为的所在、证明人、以及相关的证据线索。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在会见结束后,立即联系了刘某的亲属,并到金华市强制戒毒所等地,就刘某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搜集核实。

  经过上述工作,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就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刘某贩毒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这一整体思路的指引下,承办律师准备了相关质证和辩护意见。

  鉴于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存在较大分歧,一审合议庭就本案召开了庭前会议,要求控辩双方对本案的证据先行进行质证及并对承办律师要求调取、核实的证据必要性进行调查。在该阶段,承办律师向合议庭提出调取公诉机关证人证言中提及的微信交易记录、与证人陈某之间的所有手机通信记录,同时申请了本案公安侦查人员出庭,并均获得合议庭准许。

  在庭审时,承办律师首先在质证环节根据申请调取的证据提出公诉机关所提交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之处,同时对公诉机关提交部分证人证言相互之间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着重阐述。嗣后,承办律师又向本案侦查人员进行了相关发问。结合前述庭审情况,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一次贩毒行为,结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缺失关键的物证——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三次贩毒行为,仅有一名证人的单一证言,且该证人与被告人刘某具有不特定的利害关系,应不予采信。结合上述2点,被告人刘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终,婺城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具有1次贩毒行为及4次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3次贩毒行为,证据不足。

  新闻链接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579—82303148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指定或商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法院商请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的):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要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白龙桥镇政府对面)婺城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名,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我区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10余名律师轮流值班,每天安排2名律师值班,负责来电、来访咨询的接待、解答和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82303148或12348转

责任编辑: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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