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和建
多年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知名律所优质律师资源,积极发动党员律师带头服务基层百姓,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婺城和谐稳定。
案例一
男子涉嫌盗窃法律援助护航刑拘直诉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就李某某涉嫌盗窃案进行庭审。法院当庭判决李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3000元。
李某某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6800元被婺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建议其本人同意适用刑拘直诉简易程序,李某某表示同意。
由于本案系婺城区首例适用刑拘直诉程序案件,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商请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某提供辩护。
据悉,刑拘直诉是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期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拘直诉案件是指对采取刑事拘留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不再报请检查机关提请逮捕,依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案件。
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旻,为李某涉嫌盗窃罪案刑拘直诉程序(含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刑拘直诉程序时间紧凑,立即赶赴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了解案情,向其充分说明刑拘直诉程序的含义,并再次核实其是否同意适用该程序。在会见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李某某陈述的案情,着重询问了发案的原因及其他偶发性因素。
援助律师认为:李某某本性良善,虽本案构成盗窃事实,但情有可原,且其本人悔改意愿强烈,可为其争取缓刑。
援助律师一方面积极与办案机关联系,紧跟案件进程;另一方面辗转寻找本案被害人,沟通获得其对李某某的书面谅解。援助律师还找到李某某案发前工作的场所,在向其老板、同事了解李某某此前的表现后,为其取得求情信函。最后,援助律师联系了李某某远在东北的母亲,就罚金缴纳问题征求其意见。
援助律师阅卷后认为,案情清楚,证据充分,对案件事实本身无辩护价值,但李某某在案发当晚,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却有多个偶然因素,而这些因素恰恰可以证明李某某本身的人身危害性较小。在这一整体思路的指引下,援助律师准备了相关辩护意见。
庭审时,援助律师提出:本案事实清楚,经被告人同意适用刑拘直诉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在对其量刑时应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偶发性特征,被告人因一时贪念触犯刑法,其本身的主观危害性明显较小。本案犯罪手段不具备破坏性,社会危害性明显有别于普通盗窃犯罪;案涉绝大部分赃款已经追回,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被告人亲属也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付,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案发前有稳定工作,且一贯表现良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法庭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到其进行挽救性惩处的可行性;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案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
案例二
男子涉嫌诈骗后自首 法律援助促公正量刑
日前,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审理,经过援助律师的辩护,法官对援助律师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表示认可,并予以采纳,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赵某总在幻想着能在短时间内暴富,听闻身边好几个朋友因为炒股票发了大财,于是也加入到股民的行列。但是,由于初次炒股,没有经验,加之股市行情一般,赵某投入股市的钱如石沉大海,亏损连连。自2016年以来,赵某因为炒股票亏损,不断向亲朋好友及放高利贷的人员借款,靠着拆东墙补西墙,10个瓶子9个盖的方式维持了一段时间。后来因为高利贷高昂的利息,导致漏洞越来越大,所欠债务越来越多。赵某开始编造各种谎言,在明知自己先前欠下巨额债务,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在借款项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同事、朋友等16人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财物,将骗来的款项偿还其欠下的高利贷及支付利息。2017年12月底,因多个债权人向其提出归还欠款的要求,赵某不得不外逃以逃避履行债务。2018年2月28日,赵某终因逃不过良心的遣责,顶不住精神的压力,到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投案自首。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婺城区人民法院的商请辩护函,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随即接受该案,指派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骆松美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到婺城区人民法院阅卷,了解案情。在阅卷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这一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外,援助律师还发现另一重要的可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赵某同时是另一起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赵某向高利贷借款有很多属于被诈骗行为,赵某的很多钱款被高利贷人员骗走,没办法的情况下,赵某才诈骗他人的钱款,用来归还高利贷。
阅卷后,当天下午,援助律师即前往金华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赵某。通过阅卷与会见,援助律师对整个案件有了全面的认识。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诈骗的起因是自己被他人诈骗,自己同时也是被害人,可酌情减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对本案建议量刑为7年到12年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如何,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案例三
男子寻衅滋事次数存歧法律援助促公正
日前,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求证,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林某寻衅滋事一案给予减除一次的决定。林某对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表示了感谢。
据悉,前不久,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指派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清华作为林某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援助律师发现,林某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年龄只满15周岁,过20天以后,林某才年满16周岁。而法律规定,针对14至16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余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起诉意见书上,将这一起事情也作为犯罪的次数来确定。
援助律师介绍,林某在15周岁的时候,就持刀寻衅滋事,将多人砍伤。从情理上来说,确实可恨,可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在刑法上做了规范,所以即便是林某做了寻衅滋事的事情,由于其年龄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法律不将林某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在会见时,援助律师与林某核实了林某在做第一起事情的时候年龄未满16周岁。就这个情况,援助律师立刻联系承办检察官做了沟通。检察官认可了援助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第一起事情确实不构成犯罪,但仍旧要作为一个衡量的情节提供给法院,让法院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
援助律师表示,虽然林某第一起事情不被定性为犯罪,但是有寻衅滋事的历史,就很容易犯类似的错误,这也算是一个有破坏力的习惯。切莫认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逃过了一劫,是不是劫,完全由自身的行为所决定。奉劝各位,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养成好的习惯,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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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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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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